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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43395/2022-44471 组配分类: 区府办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2-09-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海政办发〔2022〕55号

规范性文件编号: BHSD01-2022-0005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我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服务水平,推动我区流动人口公平、有序、梯度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宁波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浙里新市民”场景应用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5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10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权利义务对等、保障基本权益、积分梯度服务的原则,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实施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在海曙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并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以下简称申请人),以及符合省内居住证和积分互认条件的流动人口。

申请人家庭可参考量化积分指标赋分标准(详见附件),就高选择一名申请人参加量化积分申请,积分应用对象为量化积分申请家庭。

二、指标体系

(一)积分指标。积分指标由省级共性指标、市级共性指标和区(县、市)个性指标组成,总分值300分。其中省级共性指标分值100分,市级共性指标分值150分,区(县、市)个性指标分值50分。

1.省级共性指标。设“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缴纳社保”“居住时间”5个指标,总分100分。省级共性指标得分全省通用、跨区互认。

2.市级共性指标。设“就业”“住房”“紧缺岗位”“投资纳税”“带动就业”“发明创造”“表彰奖励”“参与公益”“无偿献血”“无偿捐献”10个指标项,总分150分。设“违法失信”“违法犯罪”2个扣分冻结指标。市级共性指标得分全市通用、跨区互认。

3.区(县、市)个性指标。设“表彰奖励”“岗位贡献”“居住登记”“党员管理”“退役军人”“疫苗接种”“书香阅读”7个指标,总分50分。个性指标得分仅限海曙区居住的申请人应用。

(二)积分规则。积分总分值为省级共性指标积分、市级共性指标积分和区(县、市)个性指标积分分值之和减去扣减指标积分分值(具体积分分值详见附件1、2)。

三、申请流程

(一)提交申请

1.线上申请:持本人有效居住证登录“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进入“浙里新市民”应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线下申请:持本人有效居住证到海曙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居住证所属镇(乡)街道量化积分受理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赋分

“系统自动评分”指标通过“浙里新市民”系统数据评分方式实现系统审核赋分;“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指标通过审核部门(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赋分,未按要求提交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符合赋分要求的不予赋分;“人工核查评分”指标由审核部门(单位)通过系统核对、实地查看、举报核实等方式审核赋(扣)分。审核部门(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赋分。

(三)查询复核

申请人对积分分值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审核部门(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1.线上查询:持本人有效居住证登录“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进入“浙里新市民”应用自助查询。

2.线下查询:持本人有效居住证到海曙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居住证所属镇(乡)街道积分受理服务窗口查询。

(四)投诉举报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对申请人填写不实信息、提供不实证明材料和相关工作人员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等行为,均可通过“浙里新市民”系统或专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四、积分应用

积分应用按照“一人参评、家庭应用”的原则实施,申请人家庭凭量化积分享有积分制公共服务和便利、积分落户等机会,具体办法由积分应用单位制定实施。

(一)积分制公共服务和便利

在保障申请人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基础上,根据本区公共财力、资源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实际,整合公共资源,梳理公共服务和便利项目,按照“优者优待”的原则,优先将义务教育、公租房保障等纳入积分应用范畴,并建立健全与积分量化评价相挂钩的公共服务和便利供给机制。

(二)积分落户

积分落户仅适用于海曙城镇地区,即区人民政府驻地及所辖镇(乡)街道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一般指设立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地方。

凡持有效居住证并参加本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请、符合法定工作年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区社保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无刑事犯罪记录,达到本区规定的落户分值线的申评人,均可自愿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落户分值线根据年度积分落户指标确定,年度积分落户指标由本区结合实际确定。

五、职责分工

(一)部门职责

1.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

2.区大数据中心负责对“浙里新市民”系统提供通用技术支持,以及应用场景建设所需的数据资源及相关配套资源设施。

3.区政务办负责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积分申请、应用的咨询、引导等工作。

4.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局、区科技局、海曙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红十字会、81890、区税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量化指标的审核赋分、查询复核、监督管理和举报投诉受理等工作。其中,“表彰奖励”指标审核(协查)单位为区属各单位、区机关各部门,该指标审核(协查)流程按照海政办发〔2022〕10号文件执行。

5.区教育局、海曙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等部门负责做好义务教育、落户、公租房、健康体检、金融服务、文旅体服务等领域的积分应用工作。其他新增领域积分应用工作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落实。

(二)镇(乡)街道职责

各镇(乡)街道应设立量化积分受理服务窗口,并确定专人负责,做好积分指标的审核赋分、查询复核、监督管理和举报投诉受理等工作。

六、责任追究

(一)申请人应当对本人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查实,伪造、变造或使用虚假申请材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违规失信行为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主体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据此获得的积分清零,一并取消因积分取得的相应权益。

(二)审核部门(单位)应依法履行职责。对积分申请中存在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泄露他人个人隐私等行为,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海曙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暂行办法》(海政办发〔2017〕79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级和市级共性指标赋分标准

      2.区级个性指标赋分标准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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