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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43395/2021-42335 组配分类: 区府办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12-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海政办发〔2021〕45号

规范性文件编号: BHSD01-2021-0005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曙区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有效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宁波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甬政办发〔2014〕227号)、《宁波市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20〕36号)精神和要求,就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务服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群众办事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工作原则

围绕自主自治、信用承诺、依法确认、便捷高效的原则,变革登记理念、流程、手段、机制,加快推进“自主申报+信用承诺”模式应用,充分保障市场主体自治,提升登记效能。结合数字化改革加强数据共享、综合运用、协同监管、闭环管理。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改革住所登记方式。在商事登记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日常管理要求,允许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工位号”等形式。同一经营场所能够满足多个主要办事机构共同日常办公的合理需求的,以“一址多照”集中办公方式登记为多个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无需前置许可的企业在海曙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依法需要前置许可的企业,前置许可证上已经记载分支机构经营场所的,商事登记部门可以直接在该企业营业执照上以“一照多址”的方式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不再另行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企业自愿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商事登记部门应当予以办理。众创空间、创业园、产业园等区域可以通过集群登记为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等无需大面积生产经营场所的小微企业提供工位号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使用自有住宅或租赁他人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开发、文化创意、工业设计、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对周边环境基本没有影响的行业,申请人出具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书面同意意见书和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承诺书,可以以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二)积极推行申报分类简化。市场主体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前置审批部门已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并在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中标明的,登记机关可按照有关前置许可证件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直接登记,申请人可免予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合法使用证明。

探索推行自主申报承诺登记。按照先试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分批次建立申报承诺区域,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承诺申报区域内,不属于行业、主体负面清单(附件1)的,在商事登记中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登记。向登记机关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海曙区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附件2)作为其住所的使用证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商事登记的,由代理人签署遵守申报承诺规定及自觉接受监督管理的《申报告知书》(附件3),市场主体免于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其他使用证明材料。

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由镇乡(街道)、园区和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并报区政府编制并公布后实施。

登记机关在对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的市场主体登记时应进行统一的标识,凡通过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登记的市场主体,在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后加注“承诺申报”字样。

(三)完善登记审查机制。不符合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要求的市场主体,申请商事登记时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采取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的方式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申请变更登记时,出现不符合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情形的,应当依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创设、变更、证明基础法律关系效力,包括但不限于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等。如该场所涉及政府依法征用或拆迁,市场主体应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四)落实监管机制。各镇乡(街道)、园区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尽其职,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而未达到相关行政许可管理部门要求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等情况依法处理。对擅自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处理。市场主体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市场监管局部门要加强申报承诺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人承诺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机制和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加强信用监管,提高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管理透明度、公平性和有效性。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简化住所材料,有助于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各镇乡(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改革要求,依法有序推进,切实把这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同管理。各部门要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加强数据共享,按职能分工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协同监管,及时查处失信违法行为,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三)逐步推广申报承诺区域。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改革举措的宣传和政策解读,切实提高群众的知晓度和参与度。积极总结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的经验做法,借助数字化手段,推动完善“统一地址库”建设,稳步将我区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向更多区域推广。

五、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海曙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登记清单

          2.海曙区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

          3.海曙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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