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3395/2025-92293
  • 文件编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04-1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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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10 15:01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一、本次清理目的和背景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二、清理范围与标准

本次清理范围为2023年12月31日前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标准:(一)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以下统称上位法(文件)]相抵触,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失效的,或者已被文件所替代的,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要明令废止;(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所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或者已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应当要宣布失效;(三)个别条款与上位法(文件)不一致的,或部分条款与国家和省市有关改革要求不一致的,与我区当前的经济和社会实际不适应的,但大部分内容切实可行,要予以修改。

三、清理过程和结果

一是梳理并落实清理责任。区司法局梳理并发文公布2023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86件现行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要求,明确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司法局负责清理,相关实施机关为清理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二是征集清理建议。按照“谁执行、谁负责”的要求,24家相关实施单位对现行86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提出并上报继续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清理建议和理由。三是合法性审核。区司法局对上报的清理建议进行汇总并逐个审核,对部分不当建议积极对接实施机关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四是征求意见。为提高清理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2024年10月29日至11月28日区司法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经过以上清理工作流程,最终形成以下清理结果:即需要继续实施的有效文件69件;由于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所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或者已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等原因需要失效的文件5件;因与上位法(文件)相抵触或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废止而应予废止的12件。

四、关键词解读

继续有效:文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在没有被明确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情况下,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的状态。

宣布失效:文件因适用期已过、阶段性工作完成或者客观情况变化等原因,而由制定机关宣布其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废止:文件已被新的文件所代替,或者与上位法相互抵触,或者因客观情况变化而不再适用,从而由制定机关明令宣布其失去法律效力的行为。

予以修改: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以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或者与上位法相一致。

五、文件实施日期

通知自2025年4月10日起施行,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关“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的规定。

六、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海曙区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科。

解读人:张毅。

联系方式:0574-89297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