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3395/2024-83925
  • 文件编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10-2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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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促进老旧楼宇改造提升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23 09:53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实施城市更新和安全韧性提升行动,促进我区老旧楼宇改造,优化业态结构、推动产业蝶变,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活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扎实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通知》(建科〔2023〕3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更新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23〕31号)等文件精神,现按照上级要求和区政府工作部署,制定了《海曙区促进老旧楼宇改造提升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

二、制定依据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扎实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通知》(建科〔2023〕30号);

2.《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更新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23〕31号)。

三、起草过程

区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区商务局、区住建局、区投资促进中心积极谋划制定《若干意见》。相关部门在参考学习了北京市、上海市(杨浦区)、杭州市(上城区、滨江区、富阳区)、青岛市(市南区)、成都市(武侯区)以及我市鄞州区、江北区等地开展老旧楼宇更新改造、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若干意见》。2024年6月-9月,向发改、财政、经信、综合执法等区级有关单位和镇(乡)街道进行多轮征求意见后修改完善。2024年9月,通过合法性审查,并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做出修改完善,开展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反馈。2024年10月,办理了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查,通过了区政府常务会议。

四、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若干意见》适用于海曙区机场路以东的中心城区范围、投入使用15年(含)以上、地上建筑面积5000㎡(含)以上的办公楼、商业体等老旧楼宇(以下简称老旧楼宇,不包括居住类建筑、工业楼宇)改造提升及产业提质。

2.实施主体。《若干意见》明确,改造提升的实施主体为:对老旧楼宇实施改造提升项目的楼宇业主、楼宇的现行运营机构或物业公司,并由实施主体负责编制和报送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改造提升范围、方式以及规模、使用功能、设计方案(含房屋安全、外立面提升、停车优化、市容景观设计等)、建设计划、资金平衡方案、运营管理模式等内容。

3.政策支持。《若干意见》明确,在改造提升方面,鼓励对老旧楼宇实施大堂、电梯等公共区域及中央空调、电力、消防设备、智能设备等公共设施升级改造且实现业态焕新和产业提升,给予总投资额的30%,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鼓励楼宇新建扩建公共停车场且面向社会开放,新增10个以上停车位或增幅30%以上的,给予每个停车位最高2万元补助。在产业升级方面。鼓励优质运营机构通过购买、租赁方式对多业主老旧楼宇进行统一运营和招商,根据新引进企业的质量和数量最高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审批服务方面。简化施工图审图程序,对局部建筑提升改造、低风险工程,可简化程序,不进行图审。加大消防审批验收力度,对于老旧楼宇存在的具体消防技术问题不能解决的,建设单位可提出设计解决方案建议或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等,报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审查,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逐级申报并组织专家论证。对停车设施审批进行进一步优化。

4.保障措施。《若干意见》明确,建立楼宇改造工作议事会议,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议事会议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作为召集人,负责部署、研究、协调、解决老旧楼宇更新改造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相关职能单位在负责具体事项审批的同时,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衔接沟通。充分发挥属地街道工作积极性,对促进老旧楼宇改造提升成效明显、多产权主体实现归并的街道,给予奖励。

5.申报流程。《若干意见》明确,按照“一项目一方案”“一案一策”的方式,由实施主体提出项目实施方案等申请材料,经过属地街道初审、部门联合踏勘论证后,报议事会议研究确定。

五、特色亮点

《若干意见》明确在满足相应标准和规划条件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了施工图审图程序、优化了停车设施审批服务,有效提升老旧楼宇改造提升项目审批效率。

六、适用对象、期限

适用对象:楼宇业主、运营机构或物业公司等主体对海曙区机场路以东的中心城区范围、投入使用15年(含)以上、地上建筑面积5000㎡(含)以上的办公楼、商业体等老旧楼宇(不包括居住类建筑、工业楼宇)进行改造提升及产业提质。

适用期限:自2024年11月23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2024年1月1日前开工、未完工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七、关键词解释

本意见所称的老旧楼宇改造提升,是指楼宇业主、运营机构或物业公司等主体对海曙区机场路以东的中心城区范围、投入使用15年(含)以上、地上建筑面积5000㎡(含)以上的办公楼、商业体等老旧楼宇(不包括居住类建筑、工业楼宇)进行改造提升及产业提质。

八、新旧政策差异

1.原文件包含鼓励引导楼宇提高产出贡献、鼓励发展专业特色楼宇、鼓励楼宇公共配套升级改造此3条专项扶持资金政策,新政策对适用范围、补贴内容等进行相应修改,并增加鼓励优质机构统一运营、审批服务政策等条款内容。

2.原文件由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新政策由区政府办公室发文,在区政府领导下,建立楼宇改造工作议事会议制度,由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投资促进中心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九、注意事项

本意见自2024年11月23日起实施,原海曙区楼宇经济专项扶持资金政策同时废止。

十、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海曙区商务局

解读人:成振江

联系方式:0574-55889117

解读机关:海曙区住建局

解读人:孔维双

联系方式:0574-87621379

解读机关:海曙区投资促进中心

解读人:彭磊

联系方式:0574-27995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