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3395/2024-83925
- 文件编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10-2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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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实施城市更新和安全韧性提升行动,促进我区老旧楼宇改造,优化业态结构、推动产业蝶变,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活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扎实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通知》(建科〔2023〕3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更新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23〕31号)等文件精神,现按照上级要求和区政府工作部署,制定了《海曙区促进老旧楼宇改造提升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
二、制定依据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扎实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通知》(建科〔2023〕30号);
2.《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更新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23〕31号)。
三、起草过程
区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区商务局、区住建局、区投资促进中心积极谋划制定《若干意见》。相关部门在参考学习了北京市、上海市(杨浦区)、杭州市(上城区、滨江区、富阳区)、青岛市(市南区)、成都市(武侯区)以及我市鄞州区、江北区等地开展老旧楼宇更新改造、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若干意见》。2024年6月-9月,向发改、财政、经信、综合执法等区级有关单位和镇(乡)街道进行多轮征求意见后修改完善。2024年9月,通过合法性审查,并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做出修改完善,开展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反馈。2024年10月,办理了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查,通过了区政府常务会议。
四、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若干意见》适用于海曙区机场路以东的中心城区范围、投入使用15年(含)以上、地上建筑面积5000㎡(含)以上的办公楼、商业体等老旧楼宇(以下简称老旧楼宇,不包括居住类建筑、工业楼宇)改造提升及产业提质。
2.实施主体。《若干意见》明确,改造提升的实施主体为:对老旧楼宇实施改造提升项目的楼宇业主、楼宇的现行运营机构或物业公司,并由实施主体负责编制和报送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改造提升范围、方式以及规模、使用功能、设计方案(含房屋安全、外立面提升、停车优化、市容景观设计等)、建设计划、资金平衡方案、运营管理模式等内容。
3.政策支持。《若干意见》明确,在改造提升方面,鼓励对老旧楼宇实施大堂、电梯等公共区域及中央空调、电力、消防设备、智能设备等公共设施升级改造且实现业态焕新和产业提升,给予总投资额的30%,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鼓励楼宇新建扩建公共停车场且面向社会开放,新增10个以上停车位或增幅30%以上的,给予每个停车位最高2万元补助。在产业升级方面。鼓励优质运营机构通过购买、租赁方式对多业主老旧楼宇进行统一运营和招商,根据新引进企业的质量和数量最高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审批服务方面。简化施工图审图程序,对局部建筑提升改造、低风险工程,可简化程序,不进行图审。加大消防审批验收力度,对于老旧楼宇存在的具体消防技术问题不能解决的,建设单位可提出设计解决方案建议或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等,报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审查,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逐级申报并组织专家论证。对停车设施审批进行进一步优化。
4.保障措施。《若干意见》明确,建立楼宇改造工作议事会议,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议事会议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作为召集人,负责部署、研究、协调、解决老旧楼宇更新改造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相关职能单位在负责具体事项审批的同时,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衔接沟通。充分发挥属地街道工作积极性,对促进老旧楼宇改造提升成效明显、多产权主体实现归并的街道,给予奖励。
5.申报流程。《若干意见》明确,按照“一项目一方案”“一案一策”的方式,由实施主体提出项目实施方案等申请材料,经过属地街道初审、部门联合踏勘论证后,报议事会议研究确定。
五、特色亮点
《若干意见》明确在满足相应标准和规划条件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了施工图审图程序、优化了停车设施审批服务,有效提升老旧楼宇改造提升项目审批效率。
六、适用对象、期限
适用对象:楼宇业主、运营机构或物业公司等主体对海曙区机场路以东的中心城区范围、投入使用15年(含)以上、地上建筑面积5000㎡(含)以上的办公楼、商业体等老旧楼宇(不包括居住类建筑、工业楼宇)进行改造提升及产业提质。
适用期限:自2024年11月23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2024年1月1日前开工、未完工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七、关键词解释
本意见所称的老旧楼宇改造提升,是指楼宇业主、运营机构或物业公司等主体对海曙区机场路以东的中心城区范围、投入使用15年(含)以上、地上建筑面积5000㎡(含)以上的办公楼、商业体等老旧楼宇(不包括居住类建筑、工业楼宇)进行改造提升及产业提质。
八、新旧政策差异
1.原文件包含鼓励引导楼宇提高产出贡献、鼓励发展专业特色楼宇、鼓励楼宇公共配套升级改造此3条专项扶持资金政策,新政策对适用范围、补贴内容等进行相应修改,并增加鼓励优质机构统一运营、审批服务政策等条款内容。
2.原文件由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新政策由区政府办公室发文,在区政府领导下,建立楼宇改造工作议事会议制度,由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投资促进中心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九、注意事项
本意见自2024年11月23日起实施,原海曙区楼宇经济专项扶持资金政策同时废止。
十、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海曙区商务局
解读人:成振江
联系方式:0574-55889117
解读机关:海曙区住建局
解读人:孔维双
联系方式:0574-87621379
解读机关:海曙区投资促进中心
解读人:彭磊
联系方式:0574-27995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