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3395/2024-83926
  • 文件编号:海政办发〔2024〕2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BHSD01-2024-0002
  • 主题分类:区府办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10-2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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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促进老旧楼宇改造提升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23 09:47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促进老旧楼宇改造提升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曙区促进老旧楼宇改造提升的若干意见

(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实施城市更新和安全韧性提升行动,促进我区老旧楼宇改造,优化业态结构,推动产业蝶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扎实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通知》(建科〔2023〕3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更新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23〕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海曙区机场路以东的中心城区范围、投入使用15年(含)以上、地上建筑面积5000㎡(含)以上的办公楼、商业体等老旧楼宇(以下简称老旧楼宇,不包括居住类建筑、工业楼宇)改造提升及产业提质。

二、实施主体和方案

(一)确定实施主体。实施主体为对老旧楼宇实施改造提升的楼宇业主、运营机构或物业公司。

(二)编制实施方案。老旧楼宇改造提升项目由实施主体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改造提升范围、方式以及规模、使用功能、设计方案(含房屋安全、外立面提升、停车优化、市容景观设计等)、建设计划、资金平衡方案、运营管理模式等内容。

三、政策支持

(一)改造提升政策

1.加大设备设施改造力度。对老旧楼宇实施大堂、电梯等公共区域及中央空调、电力、消防设备、智能设备等公共设施升级改造,总投资超过500万元以上且同步实现业态焕新、产业升级的,改造完成后经认定,给予实施主体总投资额的30%补助,最高不超1000万元。实施主体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申报,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大规模设备更新专项资金的支持。对符合中央设备更新贷款贴息政策要求的,按照上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给予银行贷款本金1.5个百分点的贴息。

2.鼓励停车系统升级。对老旧楼宇新建、扩建面对社会开放的楼宇公共停车场(包括地下及半地下停车库、地上立体停车楼、地上机械停车库等),新增停车位总数达到10个(含)以上或增幅达到30%(含)以上的,改造完成后经认定,给予实施主体每个停车位2万元(机械停车位1万元)补助。

3.鼓励优质机构统一运营。鼓励优质运营机构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将老旧楼宇进行统一运营和招商,打造具有一定规模效益的专业特色楼宇。经认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支持:

运营机构为获得多业主老旧楼宇统一运营权的市场主体。统一运营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含)以上,入驻企业实际使用面积达到80%及以上。

运营机构统一运营2年内,新引进规上企业5家(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引进规上企业10家(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引进在主板上市企业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审批服务政策

4.简化施工图审图程序。对整栋楼宇进行改造或涉及楼宇使用功能调整的,应进行安全鉴定,根据楼宇情况进行结构加固,并进行施工图审查。对老旧楼宇改造提升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简化程序,不进行图审(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1)对局部建筑进行提升改造、未涉及主体承重结构变动、使用功能变化以及未增加原设计荷载的工程,如重新装修翻新等;

(2)经主管部门评估,认定为低风险工程的。

5.推动审批验收。老旧楼宇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的程序流程、检查实操等要求,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确实不能解决的,针对具体消防技术问题进行专项研究,并按下列程序进行报批;仍不能解决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1)建设单位可提出设计解决方案建议或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等,报消防部门审查,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逐级申报并组织专家论证;

(2)经论证通过后,建设单位以消防解决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等为依据开展具体消防设计,并报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后续消防审查和验收。

6.优化停车设施审批服务。利用自有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建筑的(主要指地下或半地下停车库、地上立体停车楼等建筑),可以不改变既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无需单独申请规划条件,建筑面积不计入原地块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但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原用地规划条件的红线、限高等控制要求,并满足建筑间距及相关部门的其他要求。

(2)需向资规部门申请方案审查,按照新建建筑工程有关法规进行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许可办理。

(3)如公共停车建筑为地上立体停车楼的,梁底净层高不超过2.4米(不低于2.2米),且无实体全封闭维护结构。应确保停车位及通道净空,并在停车位外围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

(4)增建的公共停车场须向社会公众开放。

(5)不得办理产权。

(6)出入口等设置应符合交通安全相关要求。

利用自有用地安装机械式停车设备(主要指各种机械停车库等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的,无需申请方案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停车规模在50个车位以下,高度不超过6米。

(2)与周边现有住宅距离大于10米,与其他现有建筑的距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出入口等设置应符合交通安全相关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优化老旧楼宇改造提升中涉及疑难复杂项目的审批服务,建立全区楼宇改造提升工作会议制度。议事会议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召集,负责全面部署、统筹、指导、监督全区老旧楼宇提升改造工作,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二)强化责任分工。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投资促进中心、区政务服务中心、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海曙生态环境分局、海曙交警大队、海曙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上下衔接沟通,加强政策创新,共同推进老旧楼宇改造提升工作。

(三)强化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属地街道工作积极性,由属地街道做好辖区内老旧楼宇调查摸底、政策宣传、项目报审、落地服务等各项工作。对落实城市有机更新促进老旧楼宇改造提升成效明显、实现多产权主体归并的街道,给予一定激励奖励资金,办法另行制定。

五、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老旧楼宇改造提升项目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一次,由实施主体负责编制实施方案,提交属地街道初审后,报议事会议研究,确定当年度楼宇改造提升计划和资金预算,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改造实施。由实施主体按照老旧楼宇改造提升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并根据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审批工作。单个改造提升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三)验收审定。老旧楼宇改造提升项目完成后,由实施主体向属地街道提出验收申请,经相关部门实地验收认定,报议事会议审定后予以补助。

六、其他

本意见自2024年11月23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2024年1月1日前开工、未完工的项目可参照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调整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