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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6998387/2023-48259 组配分类: 部门、镇(乡)街道文件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 发文日期: 2023-03-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海曙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海发改〔2023〕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双碳”背景下的能源保障和节能降耗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扶持作用,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海曙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海曙区发展和改革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23年3月30日

海曙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进一步做好“双碳”背景下的节能降耗工作,依据《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能源节能[2019]140号)、《关于印发〈宁波市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甬能源电力[2021]89号)、《中共海曙区委 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海曙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党[2022]49号)、《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创建全省整区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21]36号)精神,设立海曙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专项安排,上级下达的一般转移支付资金作为补充。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能效提升项目。主要包括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淘汰高耗能变压器项目等。

(二)全社会节能项目。主要包括开展节能监察(能源审计)和区域节能量奖励。

(三)零碳低碳企业创建。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资金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项目符合海曙区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导向。

(二)项目建设单位重视节能减排基础工作,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等制度完善,能按时报送有关能源利用报表。

(三)节能降耗工作扎实,措施得力,投入力度大,实施的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企业(单位)在海曙区内依法登记注册,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应完成落后产能、落后设备、落后工艺淘汰工作。

(五)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开展节能达标争先承诺活动。

(六)节能降耗项目跨年度建设的一般不超过24个月,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申请专项资金。

 

第三章  扶持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节能改造项目。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量大于等于50吨、小于500吨标准煤的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且改造前项目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能效标准的,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用能单位300元/吨标准煤的一次性奖励,且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市能源局对于节能量大于等于500吨标准煤的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相应补贴。

第六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列入备案计划的节能量大于等于50吨、小于200吨标准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改造前项目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能效标准的,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节能服务公司(项目投资方)进行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200元/吨标准煤,且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市能源局对节能量大于等于200吨标准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相应补贴。

第七条  光伏发电项目

(一)支持非自然人家庭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对并网的非自然人家庭屋顶光伏项目,按照市级财政补贴政策对项目投资方实行配套补贴,补贴标准为0.45元/千瓦时,补贴时限为并网发电之后第二个完整抄表月起12个月。

(二)支持其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对装机容量大于1000KW的光伏发电项目,经供电部门并网竣工验收通过后,根据确认的装机容量给予项目投资方0.3元/瓦的一次性补助;对于光伏配置储能的,对储能装机容量进行0.3元/瓦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5万元。

第八条  节能监察(能源审计)。监督用能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不断提高其用能水平和能力。其中通过节能监察(能源审计)的,补助2万元。开展电平衡测试的,补助3万元。

第九条  鼓励开展零碳低碳创建。对于获评区级以上零碳低碳企业,经复核确认后,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条  实施变压器能效提升行动。推广应用高效节能变压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企业、机构开展变压器全面普查,制订能效提升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于自主淘汰S13型以下变压器的企业,按变压器容量50元/KVA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变压器实际购置价的30%。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1.所有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均需填写《海曙区节能降耗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并报电子版。

2.《企业节能承诺书》(附件2)一份。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其它与项目有关的材料。

 

第五章  审核和拨付

第十二条  在规定期限内,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企业(单位),将申报资料提交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经同意后上报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单位申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或上报市能源局)。    

第十三条  在公示无异议后,区发展和改革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原则上通过“甬易办”平台兑付资金,由各镇(乡)、街道和园区通知企业开具收据并填报汇总表,由实现兑现部门入账。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和绩效,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抽查。

第十五条  对全额使用财政资金或政府性投资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不予补助。同一企业的同一性质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级其他财政奖励和补助。

第十六条  申报享受专项资金的企业及法人代表在申报前一年内不得存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土地利用、节能降耗、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企业(单位)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给予该企业(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享受奖励(补助)政策资格,并视情节按规定追究有关企业(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和采购资金按年度预算安排发放。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依照《中共海曙区委 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海曙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党[2022]49号)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政策及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作相应调整。

 

附件:1.海曙区节能降耗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docx

          2.企业节能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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