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3395/2022-30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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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负责人解读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06-2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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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主任蔡锐解读:《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27 09:56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近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海曙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22〕26号),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进一步深挖区外优质企业资源,引导优质项目落户海曙区,积极培育上市后备企业,全力协助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切实推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拟成立海曙区产业投资基金。2020年,我区已出台《海曙区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20〕47号),但原先的管理办法中有部分内容已不适用于目前基金的操作模式,为快速有效推进产业投资基金运作,将部分内容做修改和调整,制定了《海曙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1.《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

2.《宁波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甬财政发〔2019〕847号);

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22〕6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海曙区产业投资基金定义。海曙区产业投资基金是指由区政府财政直接出资、区国有投资公司或社会资本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支持我区重点行业(领域)产业发展的产业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以及其与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投资子基金。

(二)明确管理架构及决策程序。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架构包括区产业投资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产业投资基金法人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个层次。领导小组是基金的领导决策机构,由分管区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与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成立的子基金合作方进行筛选和初审。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子基金设立方案,明确拟投资规模、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等专业内容,负责风险把控。同时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商机制对子基金是否成立进行决策。

(三)明确子基金运作模式。由产业投资基金和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共同组建的子基金,可委托专业的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相应资质和要求。子基金需建立观察员制度,列席子基金投决会会议,代表区相关部门从投资项目产业的政策性、导向性提出建议,但对投向不作商业判断,子基金及项目情况及时向办公室汇报。

(四)明确基金退出方式。产业投资基金可按章程或协议采取股权转让、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如未按约定条件退出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产业投资基金采取子基金模式运作的,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约定具体退出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选择提前退出。子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存续期确需延长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或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最多延长2年。

(五)明确监督管理程序。区国有公司要加强对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的日常监督和指导,定期监督检查产业投资基金投资运作、风险控制、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将定期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工作情况改为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四、文件实施日期

《办法》自2022年7月7日起实施。原《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20〕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