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3395/2022-29617
  • 文件编号:海政办发〔2022〕2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BHSD01-2022-0003
  • 主题分类:区府办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06-0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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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07 09:16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曙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曙区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宁波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甬财政发〔2019〕847号)、《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22〕6号)等,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提到的海曙区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基金”)是指由区政府财政直接出资、区国有投资公司或社会资本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支持我区重点行业(领域)产业发展的产业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以及其与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

第三条 产业投资基金按照“聚焦重点产业、突出政策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区政府通过区财政直接出资、区国有投资公司或社会资本出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并进行专业管理。

第五条 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的领域应是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符合市、区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的产业领域,重点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转型升级重点领域。

第六条 产业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不同组织形式与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等,明确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三章  管理架构及决策程序

第七条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架构包括区产业投资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产业投资基金法人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个层次,按照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八条 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领导任组长,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分管人才工作)、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主任任副组长,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招商中心、区国资中心、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国投集团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办公室负责对与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成立的子基金合作方进行筛选和初审,根据区产业发展规划判断是否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办公室初审通过的子基金提交至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其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子基金设立方案,明确拟投资规模、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等专业内容,负责风险把控。由办公室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会商,最终由领导小组决策是否成立该子基金。

第九条 区国有投资公司出资设立产业基金公司和聘用基金管理公司。产业基金公司负责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对基金管理公司日常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做好产业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对拟投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提出投资意见;定期向产业基金公司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  运作模式

第十条 由产业投资基金和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共同组建的子基金设立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子基金需具有明确的管理架构,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基金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委托管理协议、基金托管协议;

(二)子基金要达到一定规模,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子基金出资人应根据基金规模明确各自的出资额,并承诺出资及时足额到位。产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社会投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四)子基金应在海曙区内注册,对区内实体经营企业投资比例不低于产业投资基金出资额。

(五)产业投资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30%(与市国有企业合作成立的子基金除外),产业投资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子基金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

第十一条 由产业投资基金和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共同组建的子基金,可委托专业的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且有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子基金管理机构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除产业投资基金出资部分外的50%额度的出资意向;

6.承诺在拟设立的子基金中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十二条 对子基金建立观察员制度,列席子基金投决会会议,代表区相关部门从投资项目产业的政策性、导向性提出建议,但对投向不作商业判断,子基金及项目情况及时向办公室汇报。如果实际参与子基金投资决策,可不设立观察员。

第五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十三条 产业投资基金及子基金从事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且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经区政府批准的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六章  费用和收益

第十四条 产业投资基金委托管理费用由领导小组每年商议决定。与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委托管理费用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公司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

第七章  基金退出

第十六条 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应在章程或投资协议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按约定方式退出。需按未约定方式退出的,由产业基金公司提出退出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基金管理公司具体办理退出事宜。

第十七条 产业投资基金可按章程或协议采取股权转让、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如未按约定条件退出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产业投资基金采取子基金模式运作的,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投资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设立的;

2.产业投资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半年以上,子基金未实际出资的;

3.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投资领域和产业投资基金政策目标的;

4.发现其他危及产业投资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十九条 子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存续期确需延长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或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最多延长2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区国有投资公司要加强对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的日常监督和指导,定期监督检查产业投资基金投资运作、风险控制、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并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产业投资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健全尽职调查、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方面的操作规程,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向产业基金公司提交子基金或企业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确保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有序运作。

第二十三条 产业投资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并在我区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进行托管,托管银行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提议并经子基金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产业投资基金出资部分无收益或亏损的,不得采取政府补贴形式向合作对象支付收益。

第二十五条 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对于产业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代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产业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可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7日起实施。原《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20〕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