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3395/2022-87457
- 文件编号:海政告〔2022〕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BHSD00-2022-0002
- 主题分类: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02-2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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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区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集士港镇人民政府行使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02-28
09:08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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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经研究,决定将部分区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集士港镇人民政府行使,现就海曙区集士港镇人民政府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3月1日起海曙区集士港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经信、教育、公安、自然资源、城市绿化、市容环境、市政公用、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生态环境、农村环境卫生、民政、人力社保、消防救援等15个条线219项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详见附件)。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较大数额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2022年3月1日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和历史遗留案件仍由原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二、集士港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办公地址:海曙区集士港镇菖蒲路92号,联系电话:88021345,投诉监督电话:88021345。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