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一)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也列入了省、市民生实事项目之一。“十四五”期间,我区需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404万套。为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健全配套措施,细化责任分工,形成整体合力,亟需出台《细则》予以明确。
(二)我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已基本分配完毕,面临“无房可配”的情况,目前意向配房的家庭达到2000多户,今后意向配房的家庭还在不断增加。通过出台《细则》,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给来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问题,显得尤为必要。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2021年6月25日发布。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2021年10月29日发布。
(三)《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1〕83号),2021年12月31日发布。
(四)《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通知》(浙建保发〔2022〕40号),2022年3月29日发布。
三、内容解读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在本区内稳定就业的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如何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持身份证明、无房证明等申请材料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管理单位进行登记,由运营管理单位进行准入审核。其中,对于职工住房需求集中的企事业单位可由单位统一提出申请,集中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职工宿舍,企事业单位负责申请入住职工的初审,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准入审核。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
市场主体新建或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平均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房的平均租金。具体租金标准由投资建设或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已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项目,租金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标准执行。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方式?
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通过新建、改建和转化方式筹集。
(五)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套型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种,其中住宅型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宿舍型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
(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套数标准?
新建单个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间)。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单个项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0套(间)。
(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如何认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由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八)单位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哪些优惠政策?
1.列入年度目标任务或年度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按规定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规定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存量租赁住房可给予适当补助,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根据省、市政策规定,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为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并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3.按照《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4.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四、文件实施日期
实施细则从2022年11月25日开始实施。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海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王勇。
联系方式:0574-87343816。
查看原文: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