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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 09- 13    浏览次数:      来源: 海曙区网站管理员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曙区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曙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政府网站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推进政务公开、推广网上办事、推行政民互动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15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镇(乡)街道依托全区政务公开平台和浙江政务服务网平台在互联网上进行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政民互动等的官方平台。

  政府网站由区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各镇(乡)街道和区级各部门在网站上开设的子站页面组成。


  第三条 政府网站建设目标是:强化政府网站政务公开第一平台作用,整合政府网站信息资源,充分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信息传播渠道,完善功能,健全制度,突出“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内容和技术保障,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解读及回应平台、更加便民的办事服务和互动交流平台。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政府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政府网站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区电子政务办具体负责区政府门户网站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并对全区政府网站进行技术指导,监测全区政府网站栏目更新情况。


  第五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保障由各镇(乡)街道和区级各部门共同负责。各单位要按照《海曙区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实施细则》(附件)分解的任务,及时、全面、准确做好信息发布和栏目更新工作。


  第六条 各镇(乡)街道和区级各部门要明确本单位网站的主管领导和管理人员,确保网站有专业人员维护、专门制度管理。


  第七条 各镇(乡)街道和区级各部门要积极利用政府网站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各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本行政机关的职责、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信息;

  (三)本行政机关实施执法检查的情况;

  (四)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人事任免、公务员及事业编招考、录用信息;

  (九)本行政机关制作的统计公报信息;

  (十)其他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公共资源交易、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及其补偿、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十一)区政府确定的年度需要公开的其他重点领域政府信息。

  (十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政府网站承办单位和栏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政府网站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条 充分利用浙江政务服务网海曙平台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办事服务事项资源整合共享,努力构建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网上办事体系。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实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倾听公众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的权威优势,建设功能完备、实用便捷的政民互动平台,深入推进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


  第十二条 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作为区政府网站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由区信访局负责牵头建设、管理,各镇(乡)街道和区级各部门对公众通过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提交的涉及本单位工作职责的咨询、建议及投诉举报类信件,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回复。


  第十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通过专业监测、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各镇(乡)街道和区级各部门网站进行日常监测,定期通报各单位网站建设和栏目更新情况。各单位应当根据监测通报结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未按规定落实管理和内容保障工作的,区政府办公室严格按年度考核有关规定予以扣分。


  第十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每年定期开展政府网站绩效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栏目更新和内容保障情况、网上办事服务、政民互动等。评估结果作为政务公开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未按网站普查有关规定更新网站栏目信息,或者未及时办理领导信箱、咨询投诉等栏目信件,或者未及时处理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由区政府办公室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4日起施行。


  附件:海曙区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