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街道乡村振兴办公室(发展服务办公室):
为加快推动乡村人才队伍结构优化、质量提升,着力引育优秀青年人才,促进人才下乡、返乡、兴乡。依据《关于印发宁波市乡村人才振兴十五条的通知》(甬农发〔2023〕169号)、《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20〕64号)等文件精神,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制定了《海曙区入乡青年扶持奖励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扎实推进入乡青年扶持工作。
宁波市海曙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26年1月21日
海曙区入乡青年扶持奖励办法
为加快推动乡村人才队伍结构优化、质量提升,着力引育优秀青年人才,促进人才下乡、返乡、兴乡。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乡村人才振兴十五条的通知》(甬农发〔2023〕169号)、《中共海曙区委 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质量推进“356”乡村产业振兴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20〕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扶持对象类型
(一)自主创业者。
(二)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农业经营主体。
(三)青年入乡实践站点。
第二条 扶持条件
(一)自主创业者,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海曙区内专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3.创业时间满1年(以营业执照时间为准);
4.以创办的农业经营主体名义(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名义)办理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满1年;
5.在海曙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林牧渔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业企业、休闲农业主体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6.积极参加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的相关培训、活动等。
(二)受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农业经营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受聘用的毕业生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
2.在我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一定种养规模的农林牧渔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种业企业、休闲农业主体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3.按规定为聘用高校毕业生截止至申报之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满1年;
4.积极参加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的相关培训、活动等。
(三)青年入乡实践站点按《浙江省青年入乡实践站点建设工作指南》建设完成,后续省、市如有青年入乡实践站点建设新要求,从新规定。
第三条 补助标准
(一)自主创业者,分别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的资金补助。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三年扶持政策,三年期结束后可重复申报。
(二)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农业经营主体,按认定的区、市、省、部级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4个级别,分别对应扶持1-4名高校毕业生;标准为本科每人每年1.5万元、硕士及以上每人每年2万元。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三年扶持政策,可重复申报。
(三)对于列入青年入乡实践站点,且验收结果为优秀的,给予3万元补助。
第四条 申报程序
申报者向所在镇(乡)街道农办申请,镇(乡)街道农办初审,区农业农村局审查核准,核准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补助。
第五条 其它事项
(一)因各种原因造成承包面积、经营规模减少,或不能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调整或取消扶持。
(二)上述扶持奖励政策,补助标准均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时限至2028年。本政策执行期内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