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时间:2026-07-20
14:24
来源: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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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衎:
因你不具备南苑街127弄36号307室国家直管公房核定同住人资格,我局于2026年7月3日作出了《拟注销核定同住人资格事先告知书》。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通知书(详见附件)。本公告在宁波市海曙区住建局网站(http://www.haishu.gov.cn/col/col1229099962/index.html)发出,公告期限为10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
宁波市海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