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曙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6-03-23 15:36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有关停车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所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区域实际,现就我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海曙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单位。

二、价格管理形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政府定价管理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具体如下:

1、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2、交通场站停车场;
  3、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
  4、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5、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配套停车场。
  (二)市场调节价管理

除上述各类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他各类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原则和标准

(一)收费原则:一是推行中心城区停车收费差别化,“按照路内高于路外,长时高于临停,拥堵区域高于非拥堵区域,繁忙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促使车辆向道路外、地下停车场及城区外围分流,减轻中心城区交通压力。二是优化按时、按次等停车计费方式,提高公共资源周转率,倡导绿色出行。三是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原则,综合考虑停车资源供求状况、地理位置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促进良性竞争和创新发展。

(二)收费标准和区域划分详见附件。

四、其他事项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其经营单位应提供其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资料,经区住建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其经营单位应提供上述规定的资料到住建、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依规取得资格后实行自主定价,价格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二)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实行节假日道路收费标准的,具体路段报区住建局、交警部门备案后公告实施;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推行动态调整原则,调整收费等级的道路报区住建局、交警部门备案后公告实施。城市道路公共泊位停车收费标准低于三级区域的,在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实施。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及缴费地点等醒目位置应设置明码标价牌,公布收费单位、价格管理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间、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45等有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有关政策、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五)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及在各类停车场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等应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我区停车收费有关事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海曙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区域划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