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0203002944013U/2026-1010361419
- 文件编号:海自然资规函〔2026〕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
- 发布单位:海曙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成文日期:2026-06-1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关于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81号建议的答复
张宵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简化工业土地转让程序、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已收悉。该建议对于完善土地转让政策、改进我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局将认真研究、积极吸纳。现根据有关清单式答复的要求,经商宁波市海曙区发展和改革局、宁波市海曙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海曙区投资促进中心,答复如下:
序号 | 具体诉求 | 答复内容 |
1 | 对有土地证而没有房产证的老工业厂房,可以探索创新解决方式,参考效仿其他地区的做法,允许实行“白地”交易政策,对于老旧厂房拆除为“白地”后交易,也可以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房产连同地产合并交易。 | 1、推行土地转让预告登记制度。对于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转让,积极推行“先投入后转让”原则,允许交易双方先行签订转让合同,办理预告登记,待达到法定转让条件后再办理正式转移登记。 2、对于存量工业用地,有土地证无房产证的情况,需先对地上建筑物处置到位后再办理相关转让审批手续。 |
2 | 强化前期统筹与信息公开,变“项目找地”为“地等项目”。政府部门在完成土地评估的基础上,明确拟出让工业地块的规划建设标准(容积率、建筑密度等)、环境标准(排放、能耗等)、产业导向标准及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并作为“标准”在出让时一并公布。 | 1、开展宁波市海曙区工业用地布局研究。规划“1+5”工业集聚区布局,即一个战略产业园,5个优势产业社区,制定工业用地“531计划”,谋五年、看三年、定一年,摸排区域可供应土地,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确保产业项目能及时落地。 2、实行工业用地100%标准地出让。海曙区从2019年起,所有工业用地都按照标准地出让,由区优商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在工业用地出让前,结合全区产业布局规划,明确拟出让地块的产业导向、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并纳入“标准地”出让方案,制定海曙区产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在出让时将标准地合同作为附件一并公布。 |
3 | 精简交易与审批流程。合并简化内部审批环节,推行工业用地出让方案“多部门联合会审、限时出具意见”机制,压缩决策时间。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事项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紧密衔接。探索在签订出让合同并缴清价款及税费后,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 | 1、工业用地出让方案及存量工业用地转让通过区土地管理(土地招拍挂)专题会议审议,各职能部门列席会议,项目审议通过后开始启动网上招拍挂程序、存量工业用地土地转让流程。 2、深化部门协同联审,精简办理环节。依托线上审批平台推行联合会审、并联办理,实现工业用地相关审批事项一窗受理、同步推进、限时办结。 3、根据《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细则》文件精神,在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直接向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企业取得用地许可证后可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
4 | 创新实施“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在土地出让公告期或成交后、签订合同前,允许企业提前开展地质勘查、方案设计、施工图预审等前期工作。 | 强化项目前期辅导,提速审批准备。我局联合发改、投促等部门对工业用地后续投资项目审批提前介入、全程跟办,做好产业准入、审批流程、申报材料等政策辅导,帮助企业明晰路径、备齐资料,提升材料一次性通过率。 |
5 | 提升部门协同与数据共享水平。依托政务大数据平台,打破部门信息壁垒,实现自然资源、发改、经信、环保、住建、招商等部门的项目信息、审批结果、监管信息实时共享、互认共用。 | 1、新增建设用地项目依托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实施一码通办。项目经发改赋码后,整合环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多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在同平台审批,确保项目信息、审批结果等数据实时共享。 2、存量工业用地转让审核工作通过海曙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系统,打通企业申请与属地、经信、资规等部门的跨部门线上审核环节。 |
6 | 完善监督与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工业用地“标准地”达产复核验收机制和信用监管体系,对未按约定履行指标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定期评估简化程序改革效果,收集企业反馈,持续优化完善政策。 | 1、严格实行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企业在参与土地网上竞拍前,需先与海曙区投促中心签订《海曙区产业项目“标准地”履约承诺书》,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需先和属地签订《海曙区产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明确项目达产复核验收时间及要求。属地政府负责监督企业标准地履约情况。 2、持续优化完善政策。由海曙区投促中心牵头,对《海曙区产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示范文本)》和《海曙区产业项目“标准地”履约承诺书(示范文本)》开展修订工作,增加履约保证金、违约金等相关条款,进一步细化工业用地“标准地”的达产复核要求与履约监管,强化全周期闭环管理。 |
感谢您对海曙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曙分局
202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