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02030029440644/2026-95769
- 文件编号:甬海司〔2026〕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BHSD11-2026-0002
- 主题分类:
- 发布单位: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2026-05-1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意见征集: 意见征集及反馈>
- 文件下载: pdf下载>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各镇(乡)街道党建综合办公室,区级机关各单位: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扎实推进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化工作,努力实现“纠纷属地解、矛盾不上交”,根据《海曙区委办公室 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海党办〔2020〕64号)的精神,现将新制定的《海曙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司法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26年5月11日
海曙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效,充分调动全区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20〕34号)《中共海曙区委办公室 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海党办〔2020〕6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是指区司法局对全区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受理调处的各类矛盾纠纷,根据案件数量、案卷质量、调处难易程度和调解结果等因素综合考量并给予相应数额的奖励机制。
第三条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人民调解员在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坚持人民调解“平等自愿、依法合理、及时便民、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积极主动调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预警信息。
第五条 坚持逐级调解,基层出现的矛盾纠纷后,先由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的,移交镇乡(街道)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确实无法调处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移交有关单位处理。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的人民调解员范围包括:区、镇(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含驻公安派出所工作室专职人民调解员)、各村(社区)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并在区司法局备案的,享受人民调解“以奖代补”。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职人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不享受人民调解“以奖代补”。
第七条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的案件类型包括:婚姻家庭、邻里、治安民事、损害赔偿、合同纠纷(保险合同、金融借贷、房地产、知识产权、承揽合同、破产、买卖合同、金融借款、租赁、融资租赁、保管委托仓储、服务合同、股权转让、其他合同纠纷等)、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村务管理、山林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医疗、劳动争议(拖欠农民工工资、其他劳动争议)、消费(电子商务、其他消费)、物业、知识产权、道路交通事故、校园和其他等。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列入“以奖代补”范围:
(一)矛盾纠纷非本人亲自调处成功的;
(二)已调解成功,但协议未履行到位的(已司法确认的案件除外);
(三)已调解成功,但当事人又因同一事由上访、提起诉讼或人民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撤消的;
(四)法律援助案件已领取案件补贴的;
(五)设立单位已对同一案件实施奖励的;
(六)未及时归档和上报的案件;
(七)非警务类的案件;
(八)其他不列入“以奖代补”范围的。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纠纷类型分为简易纠纷、一般纠纷、重大纠纷、疑难纠纷、重特大纠纷五类。其中简易纠纷仅需在《人民调解案件登记本》进行登记,各项要素填写齐全;一般纠纷、重大纠纷、疑难纠纷、重特大纠纷除在《人民调解案件登记本》进行登记外,还需按宁波市司法局统一格式制作完整的《调解卷宗》。同时,纳入“以奖代补”的案件须按时全部录入浙里调解·宁波平台。
第十条 简易纠纷是指纠纷过程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涉及当事人2人,且争议标的额为500元(不含)以下;或涉及当事人3-5人,且未产生争议标的额的纠纷。调处成功的,每件奖励20元。
第十一条 一般纠纷是指纠纷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涉及当事人3-5人,且争议标的额为500元以下;或争议标的额500元(含)-2万元(不含)的纠纷。调解成功的,每件奖励100元。
第十二条 重大纠纷是指案情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当事人6-10人或争议标的额2万元(含)-10万元(不含)的纠纷。调解成功,每件补贴200元。
第十三条 疑难纠纷是指发生人身死亡的损害赔偿纠纷;或涉及当事人11-20人或争议标的额1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纠纷。调解成功的,每件奖励300元。
第十四条 重特大纠纷是指涉及当事人在21人以上的群体性纠纷;或争议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纠纷。调解成功的,每件奖励1000元。
第十五条 被列入区级以上重大疑难复杂或历史累积的复杂信访案件,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有卷宗的,根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案件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十六条 镇(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及各村(社区)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的补贴金额,按本办法确定标准计算。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镇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公安派出所调解工作室奖励计算标准,简易纠纷,参照第十条,一般纠纷以上案件按件奖励,调解成功的,每件奖励100元。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协议书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合法有效(含司法确认申请书、民事裁定书),每件另奖励30元。
第十八条 积极鼓励人民调解员申报浙江省等级人民调解员和首席人民调解员,新申报和晋级的,被评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的等级人民调解员,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1500元、1200元、1000元、800元奖励。
努力提升人民调解案卷规范化制作水平,被评为区人民调解优秀案卷的,每件奖励200元。
积极鼓励人民调解员撰写人民调解案例,被评为区人民调解优秀案例的每件奖励300元。
第四章 审核程序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将人民调解员受理、调处纠纷情况进行分类、统计、汇总,并按要求上报司法所(设立单位主管科室),同时提交《人民调解案件登记本》和调解卷宗原件。
各镇(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公安派出所工作室的上报的统计汇总表,经所在公安派出所分管领导初审后,报司法所。
第二十条 各司法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将案件汇总情况、《人民调解案件登记本》和调解卷宗原件报送区司法局。
区司法局核定案件数量及奖励金额后,各司法所应将“以奖代补”审批表,报所在镇(乡)街道分管领导签批后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区司法局每半年组织一次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案件审核,核定奖励金额并细化至各镇(乡)街道。各镇(乡)街道应将收到的“以奖代补”经费,按时一次性足额发给人民调解员。
第二十二条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案件汇总,经设立单位科室负责人初审后,报区司法局审核。
第二十三条 纠纷的调处、系统录入、案卷制作等工作由多人共同完成的,所获奖励的分配比例由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需对报送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区司法局对登记报送的调解案件检查复核,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人民调解员半年度“以奖代补”;情节较轻,对当事人民调解员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比人民调解工作先进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原选举或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解聘;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镇(乡)街道和各主管机关应加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私分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违反规定使用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同一案件重复奖励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