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0203MB0X60089L/2025-1010413599
- 文件编号:海农〔2025〕10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BHSD65-2025-0003
- 主题分类:
- 发布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2025-11-1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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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街道乡村振兴办公室(发展服务办公室):
为加强我区农业奖励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20〕64号)文件精神,完善修订印发《海曙区优质高效农业推广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则按上级新政策规定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25年11月17日
海曙区优质高效农业推广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农业绿色发展战略,拓宽农技推广社会化服务覆盖面,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实现化肥减量增效目标,根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20〕6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优质高效农业推广服务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及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本区优质高效农业推广服务的相关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各镇(乡)街道、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小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第三章 扶持范围、标准
第三条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
(一)对购买配方肥的农业经营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400元/吨。
(二)对购买商品有机肥的农业经营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150元/吨。
(三)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对落实秸秆打捆收集利用的农业经营主体,按80元/亩标准补助。
第四条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
对参加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的农业经营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15元/亩。
第五条 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
(一)对落实农药减量增效,且粮食作物种植面积50亩(含)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仅购买使用二化螟性诱剂诱芯的按20元/亩标准补助,新装或更换整套二化螟性诱装置的按40元/亩标准补助。对落实综合应用绿色防控,且粮食作物连片种植面积100亩(含)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按50元/亩标准补助。
(二)对落实各项林特绿色防控技术措施,面积30亩(含)以上且相对连片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杀虫灯、性信息素诱捕器、色板等物理防控设备购置款70%的补助,每个实施该措施的农业经营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
第六条 种植业农情监测
(一)对承担病虫测报点工作的农业经营主体,水稻病虫害测报点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点,蔬菜测报点最高补助不超过0.5万元/点。
(二)对承担病虫情数据处理任务的农业经营主体,按不超过5万元/年标准补助。
(三)对承担灯下虫情调查任务的农业经营主体,按1万元/点标准补助。
(四)对承担稻—麦苗情监测点任务的农业经营主体,按2万元/点标准补助。
(五)对承担耕地地力长期定位监测点任务的农业经营主体,按2万元/点标准补助。
(六)对承担农作物肥药监测点任务的农业经营主体,按0.2万元/点标准补助。
第七条 粮食绿色高产高效
对参加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工作,且粮食种植规模300亩(含)以上,核心区面积100亩(含)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粮食超高产攻关方最高补助不超过8万元/个,水稻和小麦高产高效、优质稻米、再生水稻、“双低”油菜优质高产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个。
第八条 叠盘暗出苗
对购买50亩(含)以上的早稻叠盘暗出苗的农业经营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1.5元/盘。
第九条 农作物引试
(一)对落实水稻新品种展示的农业经营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个。
(二)对承担林特新品种、新技术推广项目(推广适宜在本地发展的竹、果、花的优、新品种、新技术)且实施面积15亩(含)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个。
(三)大田作物新品种引试及技术试验
(1)对落实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新品种引试的农业经营主体,根据不同试验内容、面积进行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个。
(2)对落实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栽培、土肥、植保试验的农业经营主体,根据不同试验内容、面积进行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个。
第十条 林下种植业推广项目
林下食用菌种植面积5亩(含)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按1200元/亩的标准补助;林下中药材种植面积20亩(含)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根据每1000株苗补助1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亩。
第十一条 种质资源保护
对落实种质资源保护的农业经营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个。
第十二条 茶产业发展项目
(一)对落实茶叶良种化改造工作(良种以适宜本地生产并符合名优茶发展方向的白化茶、黄化茶、老白茶等“白茶系列”品种为重点,且成活率达到85%以上的),且实施面积10亩(含)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2000元/亩。
第四章 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审核。参与或享受以上项目补助的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相关农业经营主体,需根据各项目每年工作文件要求,向所在镇(乡)街道或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各镇(乡)街道负责对申报资格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初审,上报区农业农村局,由区农业农村局最终确定其申报补助资格及补助资金数量。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项目经区农业农村局或委托第三方检查、验收、审核汇总,经公示无异议后,下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套取、骗取、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具体申报及操作参照每年出台的该项目工作实施细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要强化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工作任务,指导镇(乡)街道和补助对象落实业务工作程序和技术操作规范。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适时进行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与实地核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取得成效。相关信息在浙江政务网及时进行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各镇(乡)街道要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各项工作的监督管理。同时要强化技术指导和服务,按照区农业农村局规定,做好业务程序、技术操作规范和各项技术措施实施的指导工作。建立各类台账、档案资料,做到各类数据如实记录、认真核对,确保上报资料信息准确、真实,并按规定做好信息、数据统计、公示、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 补助对象要及时、有效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对于承担各类监测工作的补助对象,要按照实际工作规范与要求,如实记录、上报各类工作数据,同时做好台账和档案资料整理。不得套取、骗取专项补助资金,若存在套取、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情况,一经查实,除追回已安排的补助资金,还将依照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以上补助标准以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度实际完成指标计算,次年不予重复补助。当年未达到指标,次年累计达到的,根据合同约定是否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