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0203MB0X60089L/2025-1010413580
- 文件编号:海农〔2025〕10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BHSD65-2025-0002
- 主题分类:
- 发布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2025-10-3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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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街道乡村振兴办公室(发展服务办公室):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畜牧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14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农发〔2024〕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海曙区畜牧生产发展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25年10月31日
海曙区畜牧生产发展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14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农发〔2024〕18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畜牧生产发展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农发〔2025〕105号)和《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20〕64号)文件精神,结合海曙区畜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曙区畜牧业专项资金是指市、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和畜产品有效供给,优化乡村产业结构,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细化安排建议,明确资金扶持方案,并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执行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相关要求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示、公开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畜牧业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主要是本区内各镇(乡)、街道、村经济合作社、各类农业畜牧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各类企业、社会机构及个人等。
第五条 动物防检疫的扶持范围及标准:
(一)动物免疫实行“先打后补”政策。根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甬农发〔2022〕103号),由养殖场或第三方服务主体自行采购动物疫苗,按要求实施免疫,按标准进行补助,由区农业农村局制定实施方案。
1、将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全部纳入“先打后补”范围。补助标准根据浙江省动物免疫强制疫苗指导价格确定(具体补助标准为: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苗1.0元/毫升,猪口蹄疫 O 型灭活疫苗 0.72 元/毫升,猪口蹄疫 O 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2.0元/毫升,猪口蹄疫 O 型合成肽疫苗 1.44 元/毫升,牛羊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1.8元/头份,猪瘟活疫苗 0.36 元/头份,小反刍兽疫疫苗 0.4元/头份,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0.3 元/毫升)。补助金额按照“疫苗补助标准×补助数量”计算,补助数量按照“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中统计的疫苗使用量经核准后确定。补助对象为养殖场(户)或第三方社会化服务组织。
2、第三方服务主体服务费用按签订的委托合同(协议)支付。
3、犬类狂犬病强制免疫:采取政府统一采购疫苗、免费免疫政策。
(二)犬类狂犬病免疫劳务补助。重点管理区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动物诊疗机构完成免疫,根据实际免疫数量,按15元/只进行补助。
(三)基层动物防疫员和检疫协检员(以下简称“基层两员”)补助。是指对镇(乡)、街道聘用的基层动物防疫员及协检员的补助,区财政按2万元/人·年的标准补助。
(四)强制扑杀补助。指动物疫病防控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按《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农发〔2019〕69号)文件执行。
(五)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收集补助。是指对集中收集的畜禽养殖场(户)病死动物运送补助,分为镇(乡)、街道集中收集和规模养殖场自行收集,补助标准为:病死猪10元/头(流产死胎不作补助);病死家禽1元/只(只重0.5公斤以下不作补助)。其中:规模养殖场自行收集的,补助对象为规模养殖场;纳入镇(乡)、街道集中收集的畜禽养殖场(户)的病死动物收集补助按“谁送补给谁”的原则进行补助。
(六)镇(乡)、街道病死动物集中收集点运行维护补助。是指对镇(乡)、街道集中收集点运行和设施设备维护的补助,按照4万元/个·年的标准进行补助。
(七)测报点补助。是指对被确定为各级测报点并完成各项测报任务的养殖、经营主体的补助,分为动物疫病测报点和畜禽价格测报点,按1万元/个·年的标准进行补助。
(八)规模猪场非洲猪瘟自检补助。规模猪场开展非洲猪瘟自检的给予不超过20元/份,单个规模猪场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九)无疫小区和净化场补助。是指对通过无疫小区或净化场验收的养殖场,给予不超过50万元/单个病种的补助。
(十)采样损失补助。是指对供采样畜禽进行补助。其中:畜禽养殖场采样,按照猪牛羊10元/只,家禽5元/羽,狗、猫、马、鹿50元/只标准进行补助。列入动物疫病测报点的畜禽养殖场不在补助范围。畜产品采样按市场价购买。
(十一)动物诊疗环节病死动物集中收集补助。通过委托第三方定期上门对全区各动物诊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死亡的宠物进行收集,统一装运到区农业农村局指定的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点进行存放,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无害化处理企业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收集费用按签订的委托合同(协议)支付。
第六条 畜牧业发展的扶持范围及标准:
(一)能繁母猪引种及保种补贴。对存栏100头以上规模猪场新引进种猪,市级财政按每头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实施引种补贴。对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上备案的规模生猪养殖场保有的能繁母猪进行补贴(当年引进的种猪不予补贴),标准为300元/头·年,单个养殖场保种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年,要求每头能繁母猪年育成至屠宰环节出栏生猪≥20头(按产地检疫数核定),具体计算方式为:实际补贴头数=min(年末能繁母猪存栏量,年度出栏至屠宰环节生猪数÷20)-当年引种数量,规模生猪养殖场能繁母猪补贴数量不超过正常保有量任务目标数的105%,超出比例的部分不予补贴。
(二)生猪良种补贴。对畜牧养殖场(户)所需的生猪良种精液进行补贴,市级补贴标准为:生猪良种精液不超过10元/瓶,每头能繁母猪每年总额不超过40元。
第七条 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项目及标准: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提升改造。是指对规模畜禽养殖场生态化改造、数字化提升、臭气治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项目建设的补助,按照每个项目投入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项目投入总额以第三方测算为准。
(二)动物防疫设施改造提升。动物防疫设施改造提升包括重点动物防疫场所实验室建设、动物防疫设施和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点新建和改造补助,按照每个项目投入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八条 畜禽屠宰管理的扶持范围及标准:
(一)生猪“瘦肉精”自检补助:对于完成“瘦肉精”自检任务的生猪屠宰企业按生猪屠宰量1元/头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5万元。
(二)菜牛“瘦肉精”自检补助:对于完成“瘦肉精”自检任务的菜牛屠宰企业由按菜牛屠宰量10元/头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屠宰环节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对于屠宰环节产生的病害猪、家禽和菜牛,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对定点屠宰企业和贩运业主按照实际无害化处理头(羽)数和相应标准进行补助,补助标准:猪600元/头;菜牛2000元/头。
(四)病害猪、牛产品补助。对于屠宰环节产生并按要求进行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的病害猪、牛产品,对定点屠宰企业按照实际重量和相应标准进行补助,病害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菜牛产品给予15元/公斤补助;生猪病害产品及废弃物损失给予3.5元/公斤补助。
(五)病害产品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补助:对于开展病害产品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企业,根据委托协议,按照0.8元/公斤补助标准支付给资源化利用企业。
(六)磺胺类药物残留检测:对于实施磺胺类药物残留检测的屠宰企业,根据磺胺类药物残留检测批次,按不超过6元/批次进行补助,其中一张检疫证算一个“批次”。
第九条 养殖环节病死动物、病死宠物和屠宰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按照委托协议进行支付。
第三章 资金拨付及监督
第十条 补助类项目包括:动物免疫“先打后补”、犬类狂犬病免疫劳务补助、“基层两员”、强制扑杀、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收集补助、镇(乡)、街道病死动物集中收集点运行维护补助、测报点补助、规模猪场非洲猪瘟自检补助、无疫小区和净化场补助、采样损失补助、能繁母猪引种及保种补贴、生猪良种补助、屠宰企业“瘦肉精”、磺胺类药物残留自检补助、屠宰环节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及其产品资源化利用收集补助等项目。区农业农村局对材料和上报数据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下拨资金。
第十一条 建设类项目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提升改造和动物防疫设施改造提升建设等项目。
按照程序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镇(乡)、街道组织项目验收,按照第三方审计报告的审计金额确定补助金额,验收合格后,经公示无异议后下拨资金。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包括:“先打后补”第三方服务、重点管理区犬类狂犬病免疫服务、动物诊疗环节病死动物集中收集服务、委托无害化处理企业对养殖屠宰环节病死动物及病死宠物的无害化处理和委托资源化利用企业对屠宰环节病害产品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项目。
按照程序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合同(协议)对服务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完成后,按合同(协议)下拨资金。
第十三条 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多头申报、套取、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补助资金,取消补助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公示通过区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政务公告栏等渠道进行,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补助对象、补助项目、补助金额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三年,实施满一年后,区农业农村局可会同区财政局对办法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完善。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