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37394622709/2026-1010396906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6-07-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公告
时间:2026-07-15 08:34 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许秀红(身份证号码:33021919******0216):

由本机关调查的你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宁波市海曙区西门街道新芝源境府15幢南侧74号304室北侧屋面存在一处简易建筑物(构筑物),具体情况如下:建筑物(构筑物)位于该房屋北侧屋面,为简易结构,长7.88米,宽3.90米,面积为30.73平方米。该建筑物(构筑物)建设于2025年。经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有建设行为人来主张权利。另查明,宁波市海曙区西门街道新芝源境府15幢南侧74号304室的不动产权利人为你。经核实,上述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行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上述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构筑物),面积30.73平方米。

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告知于你,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三十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宁波市海曙区卖鱼路93号(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西门中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人:袁良满 何正

联系电话:0574-87257551

联系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卖鱼路93号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曙综执罚决字〔2025〕第001730号)


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