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30029440569/2026-95752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分局 发文日期: 2026-02-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分局关于无人认领涉案财物返还公告
时间:2026-02-03 14:45 来源:海曙区公安分局 浏览次数: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3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7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扣押以下无人认领财物。现予以公告,请财物所有人或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到我局办理认领手续。逾期未认领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一、财物清单

1.物品名称:电池,数量:5,特征描述:金日超牌,扣押时间:2025年8月25日;

2.物品名称:电池,数量:1,特征描述:旭派牌,扣押时间:2025年8月25日;

3.物品名称:电动车车架,数量:1,特征描述:该电瓶车车架的颜色为红色,品牌为金箭牌,扣押时间:2025年8月25日;

4.物品名称:电动车车架,数量:1,特征描述;该电瓶车车架的颜色为黑灰,品牌为爱玛牌,型号为AM500DQT-28C,扣押时间:2025年8月25日。

二、认领要求

1.认领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提供能够证明财物权属的书面材料(如购物凭证、权属证书、报案记录等);

3.委托他人代为认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4.单位认领的,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分局古林派出所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中心路193号
      联系人:周警官
      联系电话:0574-88428175

四、逾期处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我局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3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7条,对相关财物依法予以处理(如上缴国库等)。

特此公告。

附:财物详细信息清单(共4项).docx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分局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