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曙区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6-06-10 结束时间:2026-06-22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我要提意见 采纳情况反馈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层老年协会的管理,促进基层老年协会的规范化建设,更好发挥基层老年协会作用,推动新时代基层老年协会健康发展,我局牵头组织制定了《海曙区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6年6月11日至6月22日。如对上述办法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间向海曙区民政局反映。

通讯地址: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298号海光大厦5楼;联系人:林老师;联系电话:0574-55880763。



宁波市海曙区民政局

2026年6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促进新时代基层老年协会健康发展的意见》(民发〔2025〕51号)《浙江省基层老年人协会组织通则》《宁波市社会组织法人治理办法》《宁波市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曙区镇(乡)街道、村(社区)层级设立、经备案的基层老年协会。已登记为法人社会组织的老年协会或其他类型的社会组织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层老年协会应当遵循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自治、属地管理、服务为本、规范运作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按照本办法和章程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为海曙区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性规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党建引领与组织管理

第五条 把党的领导贯穿协会建设、管理、服务全过程。符合党组织组建条件的,应建尽建。暂不具备条件的,通过联合组建、挂靠村(社区)党组织等方式实现党的工作全覆盖。协会重大事项、重要活动应提前向属地党组织报告。

第六条 基层老年协会应有5名以上发起人提出申请,并由所在村(社区)“两委”主持酝酿产生协会章程草案和协会理事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名单。按照《宁波市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向所在地镇(乡)街道申请备案。备案名称统一为“宁波市海曙区XX镇(乡)街道XX村(社区)老年协会”。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20日申请续期。备案事项变更或协会终止的,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七条 基层老年协会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由镇(乡)街道或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撤销备案或追究责任。

第八条 协会章程应当载明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会员权利义务、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党建工作、章程修改程序、终止及资产处理等必备条款。章程制定和修订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镇(乡)街道的备案机构核准。

第三章 组织架构与人员权责

第九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章程制定修改、选举罢免理事监事及负责人、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重大事项等职权。会员不足50人的设会员大会,50人及以上的可设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条 理事会为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人数由章程规定,不得少于7人,但最多不超过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人数应为奇数。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监事会)为监督机构,理事、负责人、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十一条 协会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1-2名,秘书长1名。理事会中女会员代表比例不低于30%。负责人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经村(社区)党组织同意可放宽至75周岁。会计和出纳不得由同一人担任,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

第十二条 协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5年。届满应及时换届,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镇(乡)街道备案,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协会换届选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换届选举结果应在10日内报备。应遵循以下规定:

1.候选人应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素质好;热心老龄公益事业,乐于奉献,在会员中具有较高威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遵纪守法。

2.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推荐;或由10名以上具有选举权的会员联名提名推荐;或由村(社区)党组织推荐。

3.换届选举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鼓励实行差额选举。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选举权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候选人获得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

4.换届选举大会召开前15日内,应将换届选举方案、候选人名单等材料报村(社区)党组织审核后,报送镇(乡)街道的备案机构备案。选举结果应在10日内公示并报备。

5.届中因辞职、罢免、健康等原因需增补或更换负责人、理事的,由本届理事会负责组织,参照换届选举相关程序进行,增补或更换后剩余任期与本届理事会任期一致。罢免负责人、理事的,由三分之一以上具有选举权的会员联名提出,或由理事会提出,说明罢免理由,提交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参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赞成方可罢免。

第十三条 下列重大事项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章程修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服务项目;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预决算;负责人、理事、监事的选举罢免;大额资金使用;重大资产处置及协会终止。

第十四条 协会应建立民主监督和信息公开制度。在固定场所公示章程、组织架构、财务收支、服务项目、捐赠使用等信息,至少每半年公开一次。大额支出及捐赠使用办结后7日内公开。设置意见箱,及时回应会员和群众诉求。

第四章 内部管理与台账制度

第十五条 协会应当建立健全会议、学习、活动、走访慰问、财务等基本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协会应当建立标准化台账,包括基础管理台账(章程、备案材料、会员名册、志愿者档案)、业务运营台账(会议记录、活动登记、帮扶登记、物资台账)、监督管理台账(财务账目、信息公开记录)等。台账应当真实完整,由专人保管。

第十七条 协会应当加强场所、物资、印章及安全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制定应急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第十八条 协会及工作人员、会员禁止下列行为:

1.拒不接受党的领导或开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活动;

2.未备案擅自以协会名义活动或超出章程范围;

3.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

4.侵占、私分、挪用协会资产;

5.虚列开支、白条抵库、违规使用经费;

6.出租出借备案意见书或印章;

7.未按规定信息公开或拒绝监督;

8.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9.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为个人谋利;

10.组织或参与封建迷信、非法传教、赌博、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

违反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罢免负责人或撤销备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资产管控

第十九条 协会财务坚持依法合规、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原则。基层老年协会可依托村(社区)对公账户分账核算,或委托镇(乡)街道、村(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等机构托管,或经批准设立联合账户,实行独立分账核算。

第二十条 协会合法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政府购买服务收入、福彩公益金资助、村集体扶持、社会捐赠资助、会费、合法非经营性收入等。协会的合法收入应遵循章程相关规定规范管理。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违规摊派或强制收费,主动接受会员和群众监督。

协会是否收取会费应在章程中明确,确需收取的,会费标准应明确固定,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半数以上同意后生效,并规范做好收费记录,制定会费管理办法,每年公开会费收支情况,会员对违规收费有权拒绝缴纳并举报。

第二十一条 经费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大额支出须按章程规定经理事会集体审议或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所有支出须有合法票据,经办人、审批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协会应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执行。每季度公开收支明细,每年公开预决算报告。监事每季度检查财务账目,镇(乡)街道备案机构每年组织一次财务专项核查。换届或负责人离任须进行财务清算。

第二十三条 协会固定资产(价值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1年)应登记造册,每年盘点一次。处置资产须经理事会同意。票据由专人保管,使用合法票据,禁止白条或自制票据。

第六章 服务开展与运营要求

第二十四条 协会开展服务应坚持以老为本、公益属性、量力而行、安全第一、共建共享原则。核心服务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引领、老年权益维护、老年互助养老、健康促进、精神文化、基层治理参与等。不得超出章程范围,不得组织参与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服务项目及活动应事先调研需求,制定方案,小型活动经理事会同意,大型或跨村(社区)活动提前3日报备。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总结并报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公益创投项目的,按项目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活动前应进行健康提示,对高龄、失能老人安排陪护并确认紧急联系人。活动现场配备急救药品,就近对接医疗资源。发生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

第二十七条 鼓励协会结合本地特色打造为老服务品牌,重点方向包括银龄互助、智慧助老、文化传承、邻里调解、健康守护、乡村振兴等。品牌项目应做到规范化运营、标准化建设、专业化提升,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二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上”等均包含本数;“三日”“五日”“七日”等期限均指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供基层老年协会参照执行。上位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登记为法人的老年协会按登记管理部门要求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海曙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一、起草背景

截至2025底,海曙区有老年人口(60周岁及以上)20.72万,占户籍人口(64.37万)的32.19%。基层老年协会是联系服务老年人的重要社会组织,是推动基层老龄工作、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加强基层老年协会管理,促进基层老年协会的规范化建设和作用发挥,推动新时代基层老年协会健康发展,根据我区实际,特制定《海曙区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二、制定思路和文件依据

以党的领导为核心,坚持依法自治、属地管理、服务为本、规范运作的基本原则,依据《关于促进新时代基层老年协会健康发展的意见》(民发〔2025〕51号)《浙江省基层老年人协会组织通则》《浙江省基层老年人协会规范化建设标准》《宁波市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指引》《宁波市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等文件,立足海曙实际,通过明确备案管理、组织架构、内部治理、财务管理、服务规范等要求,推动基层老年协会实现换届选举规范化、财务管理制度化、服务活动常态化,切实提升服务能力,助力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

三、起草过程

本次《海曙区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主要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相关文件为依据,结合海曙区区情进行起草制订。通过前期的走访镇(乡)街道、村(社)开展实地调研,组织座谈会,收集意见建议,于2026年4月形成《办法》初稿。2026年4月至5月,广泛征求全区镇(乡)街道、村(社)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形成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文件由总则、党建引领与组织管理、组织架构与人员权责、内部管理与台账制度、财务管理与资产管控、服务开展与运营要求、附则七个部分组成。《办法》全文共七章三十条,主要对基层老年协会的备案管理、组织架构、换届选举、内部治理、财务管理、服务规范、禁止行为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系统性规定。

坚持党建引领。把党的领导贯穿协会建设、管理、服务全过程。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五项基本原则。第二章“党建引领与组织管理”,规定党组织建设要求和备案程序,协会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第三章“组织架构与人员权责”,规范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组成,系统规定换届选举程序及罢免增补办法。第四章“内部管理与台账制度”,建立标准化台账体系,列明十类禁止行为。第五章“财务管理与资产管控”,确立财务原则,规范账户管理、会费收取和大额支出审批,建立预决算和公开制度。第六章“服务开展与运营要求”,明确六项核心服务内容,压实安全责任,鼓励打造特色品牌。第七章“附则”,对用语和施行日期作出规定,明确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五、下步建议

《海曙区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根据局党组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以区民政局办公室文号印发。

2026年6月11日至6月22日,宁波市海曙区民政局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就《海曙区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截至2026年6月22日,未收到反馈意见。


宁波市海曙区民政局

2026年6月22日


决策正式文本尚未形成,请稍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