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局关于加强案审队伍建设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执法资源配置,显著提升案件办理质效,结合我局案审工作实际以及“简案快办”机制特点,特制定本细则。通过强化基层中队自主审核能力,精准发现并整改执法流程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基层中队专项业务能力,助力执法规范化建设朝着更深层次、更高水平迈进。
第二条 本细则在试点阶段适用于八个城区街道中队,正式施行后进一步推广到五个赋权镇街中队,其他中队待条件满足后逐步施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简案快审”是指,对于纳入“简案快办”范围的处罚事项,由基层办案中队自行负责审核,从而形成简单案件“发现在中队、审核在中队、整改在中队”的中队审核模式。
第四条 “简案快审”案件仍需遵循“简案快办”案件的要求,应当在案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立案,在立案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客观原因无法作出的,中队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法制科书面报备无法及时办结说明,在做到快办、快审的基础上,实现执法质效的双重保障。
第五条 “简案快审”案件采取“中队三级审核”的案审制度,即由执法队员、中队案审员、中队领导三个层级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进行逐级审核把关。
第六条 执法队员(主办及协办)在立案、调查取证、文书制作、文书送达等执法环节负直接责任,确保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严格按照法定的实体和程序要求规范执法,杜绝证据瑕疵和程序疏漏。
第七条 中队案审员一般由负责办案的副中队长或者法制员兼任。AB岗机制双岗互补,保障审核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
中队案审员应当根据审核要点全面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证据材料制作和提取是否规范、询问笔录制作是否符合要求、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案件事实认定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和自由裁量是否准确、处罚决定是否合理适当、程序是否合法等。
第八条 中队领导即中队长和指导员,全面督导本中队执法办案工作。督促本中队执法队员和案审员切实履行职责,保证案件的真实性、公平性、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落实整改措施。
第九条 法制科应当全面、及时、准确贯彻和落实局党委对法制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发展全局案审队伍,做好相关培训工作。对中队的“简案快审”工作做好指导、抽查和监督,发现中队在案件办理、案件审核中的问题后,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为中队案件审核工作提供法律和技术支撑。
第十条 法制科按照简案快办案件的特点,制作适合简案快办案件的案审清单和基础模版,供中队审核中参照使用。施行“简案快审”的中队根据实际情况,按要求确定适宜的案审人员,并将名单按时上报法制科,法制科确认名单后在处罚系统中予以调整。
法制科按实际需要可采取跟案实训、入队指导等方式,对“简案快审”工作进行全方位的指导、抽查与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 各中队应严格落实“简案快审”制度,以执法办案为抓手,结合《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审核监督工作规定》《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中队目标管理评价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促进执法办案工作提质增效。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是《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办案五级责任制规定》的补充,不同的部分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未规定的部分,执行《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办案五级责任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