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为进一步解决我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红色堡垒户)(以下简称农村“三老”人员)生活困难,根据《关于适当调整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助的通知》(市组通〔2008〕49号)文件精神和《海曙区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据,以及《关于调整2025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标准的通知》(甬退役军人局发〔2026〕12号),调整我区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二、文件调标内容说明
根据《关于调整2025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标准的通知》(甬退役军人局发〔2026〕12号),自2025年8月1日起,农村“三老”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各地原有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抗战时期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311元调整为2361元;解放战争时期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301元调整为2351元。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关爱帮扶农村“三老”人员、生活困难党员工作的通知》(甬组通〔2008〕49号)文件精神和《海曙区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据,自2026年7月1日起,抗战时期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361元调整为2463元;解放战争时期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351元调整为2453元。
三、文件施行日期说明
本标准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海民〔2025〕36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