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严禁在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周边放飞和饲养家(信)鸽的公告(草案)》意见的通知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6-03-23 结束时间:2026-04-23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我要提意见 采纳情况反馈

2024年3月,经省政府同意,省航空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浙江省机场安全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24-2026年)》(浙航安办〔2024〕1号),明确要求各地推动建立机场周边鸟击防范机制,对家鸽违规饲养放飞行为进行整治。2025年,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冬季鸟击航空器风险防控的通知》(华东局发明电〔2025〕1543号)要求“加快推进机场周边6公里范围家鸽整治,落实家鸽禁飞禁养要求”;民航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在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安全环境“回头看”检查中也明确指出“家鸽治理工作机制未建立,执法主体未明确”等问题,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2026年1月,宁波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来函,恳请进一步加强鸽类管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省机场安全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24-2026年)》《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的通告》((甬政告〔2024〕3号))等文件精神,宁波临空经济示范区航空运输与口岸管理局起草了《关于严禁在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周边放飞和饲养家(信)鸽的公告(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各界人士可将相关意见通过信函等形式反馈给我们。根据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4月23日。

联系人:余智豪;联系方式:0574-89188113。

通信地址:宁波市海曙区雅戈尔大道1号,邮政编码:315000。

宁波临空经济示范区航空运输与口岸管理局

2026年3月23日

为进一步加强宁波栎社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净空区域管理,确保飞行安全,杜绝家(信)鸽击伤飞机问题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机场禁养禁飞区为宁波栎社国际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红线内区域范围。

二、严格控制在禁养禁飞区内开展下列事项:

(一)禁止饲养和放飞家(信)鸽。

(二)禁止建立或设置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吸引家(信)鸽场所或设施。

三、在禁养禁飞区外,信鸽协会规划信鸽比赛路线时,应当避开机场空域,如确实无法调整驯放比赛路线,应按照赛事级别提前一周报体育主管部门征求机场意见,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如因违反规定造成任何后果,由组织单位全部承担。

四、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我区涉及禁养禁飞区的镇(乡、街道)主体责任,切实把加强机场净空区域管理的责任落到实处。凡属人为因素导致鸟撞飞机事件发生的,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五、在机场禁养禁飞区内发现有违反本公告第二条所禁止的事项,将依据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机场设置禁养禁飞区,加强对机场周边家(信)鸽的管控,事关民航飞行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宣传工作,严格执行本公告要求。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提醒身边的亲人、朋友、邻居,不要私自饲养以及随意放飞家(信)鸽,防止发生鸟击航空器事故,共同守护机场飞行安全。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示意图.docx


为切实保障宁波栎社国际机场飞行安全,加强净空保护区鸟类动物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以及省、市关于机场安全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宁波临空经济示范区航空运输与口岸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关于严禁在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周边放飞和饲养家(信)鸽的公告(草案)》(以下简称《公告》),拟提请区政府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发布。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必要性和基本情况

(一)落实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明确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禁止在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浙江省机场安全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24-2026年)》(浙航安办〔2024〕1号)中明确要求,推动各地市建立健全机场周边鸟击防范机制,对家鸽违规饲养放飞行为进行整治。民航浙江监管局在2025年对宁波机场安全工作的检查中,也明确提出“机场6公里范围内还有养鸽户未清理,家鸽治理工作机制未建立,执法主体未明确”的问题,并要求限期整改。制定出台本《公告》,是落实上位法和上级整改要求的必要举措。

(二)确保航空运输安全的现实需要

机场净空是航空安全的生命线。宁波栎社国际机场近年来旅客吞吐量持续增长,2025年已突破1600万人次,飞行起降日益密集。鸟类动物特别是家鸽、信鸽的违规饲养与放飞,是构成鸟击航空器风险的重要隐患。目前,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半径6公里范围)内仍有个别区域存在违规饲养、放飞行为,严重威胁飞行安全。同时,跑道周边农田、林地等生态环境吸引鹭鸟、麻雀等野生鸟类聚集,进一步加剧了鸟击风险。出台本《公告》,明确禁养限养范围和管控要求,是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保障航空安全的迫切需要。

(三)完善鸽类治理工作机制的迫切需要

目前,机场净空保护区内鸽类管控仍存在执法主体不明确、处罚依据不足、网格化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机场周边区(县、市)虽已推进部分养鸽户清理工作,但尚未形成常态化、法治化的治理机制。借鉴温州、嘉兴等省内其他地市经验,通过发布政府公告,能够有效推动鸽类治理从“运动式”整治向“常态化”监管转变。同时,结合当前实际,发布本《公告》有助于压实属地责任,形成多部门联动的治理合力。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一)起草过程

2026年1月,宁波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来函恳请进一步加强净空保护区域内鸽类管控,明确禁养限养要求、执法主体和常态化管理机制。根据工作部署,由宁波临空经济示范区航空运输与口岸管理局牵头,会同海曙区公安分局、海曙区综合执法局、宁波机场集团等单位开展专题调研,在充分评估机场净空保护区鸽类养殖现状和治理难点的基础上,依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并参考温州、嘉兴等省内其他地市相关公告内容,于2026年2月形成《公告(草案)》。3月,书面征求了相关区级部门、镇(乡、街道)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目前,已通过区政府办公室立项审核,具备公开征求意见条件。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2.《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

3.《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

4.《浙江省机场安全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24-2026年)》(浙航安办〔2024〕1号);

5.《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的通告》(甬政告〔2024〕3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公告(草案)》共分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禁养禁飞区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及机场净空保护区划定的相关要求,宁波栎社国际机场禁养禁飞区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半径6公里范围)内。

(二)明确禁养禁飞区的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放飞家(信)鸽,禁止建立或设置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吸引家(信)鸽场所或设施。

(三)明确信鸽比赛线路要求。在禁养禁飞区外,信鸽协会规划信鸽比赛路线时,应当避开机场空域,如确实无法调整驯放比赛路线,应按照赛事级别提前一周报体育主管部门征求机场意见,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

(四)明确属地管理要求。要求有关镇(乡、街道)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将鸽类管控纳入日常管理体系,对人为因素导致鸟击航空器事件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明确违反禁止事项的处理。对违反以上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危害程度,将依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依法处理。

(六)明确宣传教育与社会共治。要求相关单位及个人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航空安全普法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净空安全的良好氛围。

本《公告》的出台,是深化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健全长效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敬请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决策正式文本尚未形成,请稍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