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曙区养老机构服务运营绩效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5-11-27 结束时间:2025-12-08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我要提意见 采纳情况反馈

为强化海曙区养老机构规范化运营,全面提升全区机构养老服务质量,我局草拟了《海曙区养老机构服务运营绩效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5年11月27日至2025年12月8日。如对上述办法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间向海曙区民政局反映。

联系人:王老师;联系方式:0574-55680726;通讯地址:中山西路298号海光大厦5楼。

海曙区民政局

2025年11月27日

海曙区养老机构运营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市海曙区养老机构规范化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与运营效率,助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浙江省DB33/T926-201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3〕60号)、《宁波市海曙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海民〔2020〕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养老服务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曙区内注册登记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绩效评估工作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导向明确、全面综合的原则开展。

第二章 评估方式及内容

第四条 绩效评估工作由评估组具体执行。评估组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单位业务骨干、第三方机构专家、社会监督员等成员组成。  

第五条 评估方式为评估组按季度对各养老机构开展评估,并进行百分制量化综合考评打分。

第六条 养老机构绩效评估的评估项目包括以下六方面(具体项目和分值见附表)。

(一)制度建设:包括安全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7项,考评分值15分。

(二)运营管理:包括人员出入管理、台账资料管理、系统数据管理等6项,考评分值23分。

(三)安全管理:包括消防设备维保、消防安全管理、食品卫生管理等6项,考评分值13分。

(四)队伍建设:包括护理员配比、护理员相对稳定性、护理服务的完整性、技能培训、业务培训等8项,以及行政、党务、财务相关队伍建设情况,考评分值22分。

(五)服务质量:包括养老机构收费、特困供养经费使用、食品安全、老年人权益保障等6项,考评分值14分。

(六)运营绩效:包括养老机构运营服务中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力等5项,考评分值13分。

第七条 评估加分项。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相应加分,每年按照工作重点将对考评加分项进行项目和分值调整。

(一)参加国家、省、市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并获奖的,或当年度工作受国家、省、市表彰的,获国家级一等奖或表彰得7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5分,获省级一等奖或表彰4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获市级一等奖或表彰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累计得分上限7分,单人多个奖项取最高分,不同人员获奖得分可累加,团体奖只算1次得分)。

(二)根据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等级(五星、四星、三星、二星)分别加5、4、3、2分,一星级不加分。

(三)按规定接收低保等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的机构加2分。

(四)养老机构年度投入改造扩建的,投入成本在50万(含)以上加6分,30万(含)-50万加4分,30万以下加2分,5-10万加1分,5万以下不加分。

第八条 评估否决项。养老机构如存在以下情况,实行“一票否决”。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内容,情节严重的;

(二)在消防检查、食品安全等检查中通报存在安全隐患,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或因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被相关部门处罚的;

(三)发生消防、食品等重大安全事故的,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整改的;

(四)经查实有虐待老人现象或者严重侵犯入住对象权益的;

(五)年累计投诉5次以上,且社会反响恶劣的;

(六)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且拒不整改的。

第三章 评估结果运用

第九条 考评结果将作为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社会组织年检、评优评先等主要依据。

(一)养老机构运营补助的70%按季度发放(每季度评分低于60分,或者存在一票否决项的,不予发放),剩余30%根据考评结果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发放:

1.考评分数95分(含)以上,全额发放;

2.考评分数90分(含)-94分的,按90%发放;

3.考评分数80分(含)-89分的,按80%发放;

4.考评分数70分(含)-79分的,按70%发放;

5.考评分数60分(含)-69分的,按60%发放;

6.考评分低于60分,或出现一票否决情况的,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不予发放。考评分60分(含)-69分,社会组织年检认定为基本合格;考评分低于60分,或出现一票否决情况的,社会组织年检认定为不合格。

(二)养老机构运营补助考核周期以年度为单位,当年第四季度补助资金跟剩余30%部分根据考评结果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补助资金拨付。

第十条 每个考评周期内根据四个季度得分取平均分作为年度得分,根据年度得分情况给予不同的免检激励,免检期间每季度考评分统一为95分,补助全额发放:

年度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下个考评周期给予四个季度免检激励;

年度得分在90分(含)-95分的,下个考评周期给予前两个季度免检激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考核评分表及考核规则将依据国家、市级、区级相关标准和实际评估效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养老机构运营绩效评估评分表

附件

养老机构运营绩效评估评分表

类别

考评内容

考评细则

评分

1

制度建设

15分)

建立健全消防、食品、设施设备等安全管理制度,签订年度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明确各安全岗位职责,建立各类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及应急预案。每少1项制度扣1分,缺少1项应急预案扣1分,扣完为止。

2

2

建立行政管理、护理服务、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完善的管理制度。

3

3

与属地政府签订年度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

2

4

内部机构设置合理,职责分工明确,有专职领导班子并公示。

2

5

建立健全机构内部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

2

6

明确服务项目的收费和优惠标准,并在民政部门政府网站线上及机构内线下公示。

2

7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凭证手续健全。

2

8

运营管理

23分)

与入住老年人或法定监护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入住协议,每少1份扣1分,扣完为止。

2

9

建立门卫制度和出入、探视、请销假登记制度,设置门卫及门禁系统,人员、车辆出入进行登记。

2

10

建立健全住养老人入住评估机制,优先保障低保等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未建立入院评估机制的不得分,评估机制不完善的扣3分,未优先安排托底保障对象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

4

11

建立入住老人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有纸质台账得1分,未实现“一人一档”动态管理记录每少1人扣0.5分,扣完为止。

5

12

每季度组织大型文体娱乐活动(参与人数占院内住养自理老人60%以上)≥5次,得3分,每季度组织大型文体娱乐活动≥10次,得5分。

5

13

养老院院长、副院长、各科室长等组成的管理团队平均年龄≤45周岁得5分,≤50周岁得4分,≤55周岁的得3分,院长年龄大于60周岁的不得分。

5

14

安全管理

13分)

消防控制室正常使用,消控联动正常,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兼职人员持有消控证不属于消控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记录台账规范、完整。消控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扣1分,值班人员无证上岗不得分,台账记录不规范不完整酌情扣分。

3

15

聘请有资质的维保单位,对消防设施设备定期维保,做好工作报告和记录,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无维保单位不得分,记录不规范不完整酌情扣分。

2

16

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符合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与有资质维保单位签订协议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同时每周自检并留有相关记录。无维保单位不得分,记录不规范不完整酌情扣分。

1

17

消防设施设备齐全,无擅自停用、关闭和损坏情况。院内设施设备及管理无违反消防安全相关规定行为。每发现一处隐患扣0.5分,扣完为止。

2

18

每半年开展安全演练、安全培训各不少于1次。少1次演练或培训扣0.5分,记录不规范不完整酌情扣分,扣完为止。没有每日老人房间防火巡查记录,扣1分,巡查记录未完善扣1分。

3

19

每月开展1次安全教育或安全宣传活动并有记录。少1次扣0.5分,记录不规范不完整酌情扣分。

2

20

队伍

建设

22分)

持证养老护理员占养老护理员总数的比例不少于80%,持证养老护理员占比每少10%比例,扣1分,累计最高扣3分,护理员和老人比例需要达到轻度失能及能力完好1:15,中度失能1:6,完全失能与重度失能1:3,护理员配比不达标,扣1分。

4

21

护理员等级动态监管,持高级护理员证书人员在养老护理员中占比≥10%,得1分,≥20%,得3分。

3

22

护理员岗位津贴按规定录入打卡记录、培训记录、津贴发放记录等,每发现一处错误,扣0.5分。

3

23

每60名老人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未配备扣1分,机构配备医生、护士、专职康复师或营养师各得0.5分。

3

24

动态查询护理员在每季度内更换比例超过10%,扣1分,扣完为止。

2

25

机构组织开展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培训与服务技能培训,每人每年不少于1次,记录规范、完整。少于1次扣1分,记录不规范不完整酌情扣分。(区级部门组织的不计入此项)

3

26

机构负责人及养老护理员等应参加民政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未完成1次任务扣1分,扣完为止。

1

27

建立以院长为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党建、财务管理等相关队伍。未建立相关队伍扣1分,扣完为止。

3

28

服务

质量

14分)

将机构每日就餐记录完善,每日保留菜谱、进货凭证、留样记录,每发现一处就餐记录缺少扣1分,扣完为止。

3

29

建立养老机构食堂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公示每日菜谱,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抽查检查,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未建立相关制度扣1分,扣完为止。

2

30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设有各项制度、记录公示牌,各类规定的标识齐全。许可证、健康证缺少或过期不得分。

1

31

机构内设有医疗机构的加2分,机构内未设有医疗机构但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加1分。不能提供相关医疗服务记录不得分。

2

32

明确每个区域及老年人房间管理、服务责任人员,对老年人服务周到,院内干净整洁。老年人房间物品摆放整齐、无异味。每发现一处卫生死角或异味扣1分,未明确老年人房间责任人员或服务不周到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3

33

持证养老护理员需为重度失能老人服务并记录。每发现1次服务未记录扣0.5分,扣完为止。

3

34

运营绩效

13分)

养老护理服务内容设置全面、丰富,每位老人均享受相应服务。未开展养老护理服务1次扣1分,扣完为止。

3

35

养老机构床位入住率≥70%得4分,入住率≥60%得3分,入住率≥50%得2分,入住率≥40%得1分,入住率≤30%不得分。

4

36

至少每年开展一次院内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服务质量好、老人满意率80%以上,每少1个百分点扣0.1分。

3

37

参加机构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一年内出险次数≥10次,扣0.5分,出险死亡案件不得分(以保险公司出险记录为准)。

1

38

有关主管部门检查、暗访发现问题,每通报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2

39

加分项20分

参加国家、省、市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并获奖的,或当年度工作受国家、省、市表彰的,获国家级一等奖或表彰得7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5分,获省级一等奖或表彰4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获市级一等奖或表彰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累计得分上限7分,单人多个奖项取最高分,不同人员获奖得分可累加,团体奖只算1次得分)。

7

40

根据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等级(五星、四星、三星、二星)分别加5、4、3、2分,一星级不加分。

5

41

按规定接收低保等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的机构加2分。

2

42

养老机构年度投入改造扩建的,投入成本在50万(含)以上加6分,30万(含)-50万加4分,30万以下加2分,5-10万加1分,5万以下不加分。

6

43

一票否决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44

发生消防、食品、防汛、疫情等重大安全事故的,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整改的。


45

经查实有虐待老人现象的。


46

年累计投诉5次以上,且社会反响恶劣的。


47

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且拒不整改的。


总  分


120


一、起草背景

海曙区作为宁波市中心城区,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长。为规范全区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与运营效率,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海曙区养老机构服务运营绩效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旨在通过建立科学、公正、全面的绩效评估机制,促进养老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切实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文件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

2.《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

3.《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浙江省DB33/T926-2014)

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细化评价指标>的通知》(浙民养〔2024〕6号)

5.《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3〕60号)

6.《海曙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海党办发〔2024〕15号)

7.《宁波市海曙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海民〔2020〕54号)

三、起草过程

本次《海曙区养老机构服务运营绩效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充分参考了国家、省、市有关养老机构管理的政策文件,结合海曙区养老机构实际运营情况,于2025年9月形成初稿。2025年9月-10月期间,先后多次向各镇(乡)街道、养老机构征求意见,充分吸收后,形成征求意见稿。2025年10月30日-11月5日,再次向镇(乡)街道、养老机构征求意见,共收到2条反馈意见,并在充分沟通后进行了文件的完善修改。

四、主要内容

文件共分为四章,包括总则、评估方式及内容、评估结果运用和附则,并附有《养老机构运营绩效评估评分表》。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本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评估原则,强调绩效评估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导向明确、全面综合的原则。

第二部分:评估方式及内容。评估工作由区民政局牵头,联合多部门及第三方专家组成评估组,按季度开展百分制量化考评。评估内容包括制度建设、运营管理、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服务质量和运营绩效六大方面,并设加分项和“一票否决”项。加分项涵盖机构获奖、星级评定、接收困难老人、改造投入等内容;“一票否决”项明确重大安全、侵权、投诉等情形。

第三部分:评估结果运用。评估结果与运营补贴、年检、评优等直接挂钩。运营补贴按季度发放70%,剩余30%根据年度考评结果按比例发放。设立免检激励机制,对年度得分较高的机构给予下一年度部分或全部季度免检。

第四部分:附则。明确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评分细则将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并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五、下步建议

《海曙区养老机构服务运营绩效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在充分吸收本次征求意见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以区民政局名义印发实施。

2025年11月27日至2025年12月8日,宁波市海曙区民政局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就《海曙区养老机构服务运营绩效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截至2025年12月8日,未收到反馈意见。

宁波市海曙区民政局

2025年12月8日

决策正式文本尚未形成,请稍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