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公开征求《海曙区建设工程公共排水设施保护监管办法(试行)(意见征求稿)》意见的通知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5-08-08 结束时间:2025-09-08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我要提意见 采纳情况反馈

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公共排水设施保护监管工作,规范在建工地雨污水排放,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相关建议,我局起草了《海曙区建设工程公共排水设施保护监管办法(试行)(意见征求稿)》,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各界人士可将相关意见通过信函等形式反馈给我们。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8日。

联系人:崔佳颖,联系方式:0574-55882015

通讯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水利局

(邮政编码:315016,地址:宁波市中山东路55号交通银行大厦6F)

附件:海曙区建设工程公共排水设施保护监管办法(试行)(意见征求稿)

宁波市海曙区水利局

2025年8月8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公共排水设施保护监管工作,规范建设工程雨污水排放,保障公共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海曙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排水主管部门、运维单位职责、镇乡街道职责】 排水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承担公共排水设施方案会审、对口验收及移交职责。排水设施运维单位负责施工期间公共排水设施的日常巡查工作;承担排水主管部门的技术支撑和配合工作;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做好公共排水设施保护工作;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排水主管部门。镇乡街道负责属地建设项目的督促协调工作,对其自行养护的设施负责养护运维和巡查;综合执法赋权镇乡街道负责属地违法排水行为的处置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职责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建设单位负责移交期间移交范围内排水设施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同时要确保该路段公共排水设施服务范围排水户正常排水,主要包括排水保通、维修、管网疏通、窨井清捞、防汛防台、排水相关投诉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安全责任事故处置等工作。住建、交通等建设项目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履行行业主体责任,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公共排水设施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排水许可】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第六条【保护方案、临排方案、拆除改动审核】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设施的相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影响范围有公共排水设施,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公共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责任主体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因排水设施割接等施工需要中断排水设施运行的,施工单位应当与设施维护责任主体等共同制定临时排水处置方案(保通方案),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项目涉及公共排水设施拆除、改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排水设施拆除、改动方案,报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排水等措施的费用。

第七条【移交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影响范围有公共排水设施,且该建设工程涉及公共排水设施改造、重建等对公共排水设施安全或日常运维有影响的,应由排水设施产权单位或排水设施运维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公共排水设施临时移交协议。

第八条【对口验收】建设单位应在对口验收前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专业机构,对移交范围内排水管网进行CCTV检测,对检测发现的病害和缺陷应及时修复整改并提供规范的修复报告。

第九条【工地基本要求】施工工地应做到雨污分流,场地内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工程建设施工降水及含泥浆的废水不得排入市政污水管。施工现场应设置固定的排放口、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正确接驳,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排水管网。

第十条【施工区要求】施工工地施工区(桩基施工、车辆冲洗、作业区冲刷等)应设置必要的排水沟、集水井、多级沉淀池、洗车池等预处理设施,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施工场地内应当设置足够容积的沉淀池,并做到三级以上沉淀。沿施工场地四周应当设置环绕的排水沟渠,通过放坡将施工区产生污水引流至沉淀池预沉,排水沟渠每隔一定距离设置必要集水井。工地出入口应当设置洗车池等车辆清洗设施,车辆冲洗用水须汇入沉淀池。

第十一条【生活区要求】施工工地生活区(项目部、宿舍、食堂、厕所等)生活污水应经预处理设施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外运处理)。食堂应设置隔油池,食堂污水经隔油降温除油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外运处理);厕所应设置化粪池,厕所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外运处理)。隔油池、化粪池等应定期抽排和清理维护。污水外运的须提供相关依据。

第十二条【其他要求】项目部应有各类排水设施平面布置图,标明雨污水管网走向,预处理设施位置、窨井位置、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设施具体位置。施工工地排放或纳管水质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等相关规定,排水设施和预处理设施应定期维护并做好记录,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泥浆处置】工程项目可根据项目规模、场地实际情况、区域泥浆固化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点规划建设情况,择优选取在工地内设置泥浆固化处理设备就地固化,或委托泥浆固化处置点集中固化的方式。对于确实无法实施泥浆固化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处置核准手续,并做好清运记录。

第十四条【禁止污水入河】禁止将泥浆、污水、废水等直接排入市政管网及河道。工程项目开工前应沿河堤设置截水沟,做好护坡的绿化、固化及防雨水冲刷措施,严禁堆放渣土,严禁污水直排入河。

第十五条【污水回用】鼓励施工工地设置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及污水回收利用系统,充分利用雨水及经沉淀清澈后的污废水作为养护冲洗、绿化浇灌等用水。

第十六条【执法监管】对在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由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公共排水设施保护监管工作,规范建设工程雨污水排放,保证公共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海曙区建设工程公共排水设施保护监管办法(试行)(意见征求稿)》。

二、起草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3.《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三、主要内容

本《海曙区建设工程公共排水设施保护监管办法(试行)》共17条内容,涉及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等内容。

通过明确各方责任、规范施工全流程排水管理,强化监管执法,确保公共排水设施正常运行。

《海曙区建设工程公共排水设施保护监管办法(试行)(意见征求稿)》8月8日至9月8日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决策正式文本尚未形成,请稍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