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5-08-07 结束时间:2025-08-18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我区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宁波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文广旅〔2025〕30号)等法规政策,我局起草修订了《宁波市海曙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宁波市海曙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宁波市海曙区博物馆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各界人士可将相关意见建议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给我们。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8月18日。
(通信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邮政编码:315000,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北路128号新金穗大厦A座5楼;邮箱:xxy3.5@163.com;联系电话:0574-55889175)
附件:1.《宁波市海曙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 《宁波市海曙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3. 《宁波市海曙区博物馆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8月7日
宁波市海曙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动我区文物保护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财政文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宁波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文广旅发〔2025〕30号)、《宁波市海曙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办发〔2023〕9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曙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我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缮项目的财政预算资金。上级专项拨入的资金,根据上级规定专项使用。
第三条 文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指导方针,坚持“突出重点、分级管理、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文物资金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区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管理。区财政局负责预算;区文广旅体局负责做好项目统筹汇总、专家论证、提出文物资金使用项目安排、组织项目申报、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等相关工作;属地镇(乡)街道负责做好项目具体实施。文物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文物保护不相关的基本建设;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
第五条 文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区有关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分配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缮补助项目,是指我区范围内区管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及其他有保护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的修缮(包括测绘和方案设计)、抢险加固、日常保养维护、消防隐患整改、保护性设施建设等项目。
第七条 文物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的维修保护;
(二)不可移动文物应急抢修保护。主要用于因自然灾害,致使文物本体严重受损或新发现的具有重要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抢修保护;
(三)不可移动文物的安防、消防等保护性设施建设;
(四)不可移动文物的数字化保护、智慧文保系统建设;
(五)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环境整治工程;
(六)不可移动文物的科技保护项目;
(七)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整体方案编制、第三方审计及专家评审支出费用。
第八条 不可移动文物补助标准原则如下:
(一)全区统筹的项目,可由区文物部门牵头实施,根据实际全额安排补助。特殊项目由区政府“一事一议”确定。
(二)列入文物保护名录的单位或点,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核定总金额的70%;未列入名录的,不超过30%。单个项目财政补助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专项补助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级别高低、隐患轻重缓急程度等要素,优先支持存在结构安全隐患、亟需修缮的不可移动文物项目,其他项目可根据年度资金安排情况统筹考虑。
(四)文物资金的补助和使用总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文物资金预算。政府或企业投资的综合开发项目由项目建设主体承担修缮保护资金。
(五)各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工程前后及施工期间所涉及的拆迁赔偿、青苗赔偿、房屋腾空、所有权置换、使用权租赁、政策处理、超出二划的环境整治等支出费用由属地负责,不纳入文物资金补助范围。
(六)列入规划部门历史建筑修缮专项经费补助的项目不再给予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补助。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直接管理或使用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保护工程项目所需经费由其自行安排解决。
(七)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当年度部门预算,确定专项资金总额度。预算有较大变动的,分配标准酌情进行调整。
(八)经费申报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测算机制。项目资金测算应结合文保工程类别、规模、市场参考造价、属地资金配套能力等要素进行核定,为专项资金安排提供依据。
第九条 相关实施主体应多渠道争取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修缮项目资金。
第三章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条 保护修缮补助项目申报,采取各镇(乡)街道申报和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统筹相结合,逐级上报。按属地原则,相关材料经属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送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提交包括文物名称、位置、现状问题、修缮方案、项目概算等基本材料;鼓励提前准备预算审查报告、配套资金落实证明等资料。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拨付,项目竣工后按审计决算金额核定补助总额,不超过事先核定上限。
第十三条 项目概算超过300万元的,应严格评估项目必要性、紧急性和财政可承受能力,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十四条 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招投标、审计、验收等程序,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章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适时进行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成效。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曙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用暂行管理办法》(海文旅体〔2021〕44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海曙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宁波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曙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非遗资金”)专门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关的保护、保存、传承、传播、发展等内容。非遗资金列入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部门预算,根据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保护需求、财政预算、绩效情况以及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情况等确定。
第三条非遗资金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非遗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开展非遗资金申报、拟定资金分配方案、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等工作。区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做好非遗资金预算安排、分配方案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指导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四条非遗资金的适用对象主要指经由政府或文化旅游部门认定的区级(含)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以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密切相关的其他保护载体。其中已享受中央补助地方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再列入。
第五条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定期对本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发展等情况进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对需要支持、扶持的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或亟须抢救性保护的项目在资金补助上予以优先考虑;对保护不力和进行破坏性开发、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属性的项目和单位予以警告,并中止资金补助;自然消亡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可申请退出名录,不再予以补助。
第六条非遗资金的支出内容是指区级(含)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基地及相关载体开展非遗传承活动等相关支出。具体包含:
(一)用于记录和保存工作,包括相关非遗项目的调查记录、整理归档、设备购置、数字化转化、成果出版等支出。
(二)用于保护和传承工作,包括租借或修缮传承体验设施、购置传承设备(工具、服饰、材料等)、培训交流、带徒传艺、编排新剧、编写教材等支出。
(三)用于宣传展示和研究工作,包括举办或参加展览展演、宣传普及、理论技艺研究、规划编制、优化咨询等支出。
(四)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财政局批准实施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非遗资金。不得用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单位在职人员工资福利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办法和标准
第八条 非遗资金按项目法分配,由以下重点项目组成。
(一)名录申报补助。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新申报并正式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名录的,对项目保护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助。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新申报并正式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名单的,对传承人本人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万元补助。
(二)年度考核补助。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每年度按照相应的评估指标对全区范围的非遗项目基地和传承人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进行补助。按照考核等次给予基地不超过2万元、传承人不超过0.8万元的奖励补助。具体名额分配根据考核实际情况及当年度非遗保护资金酌情上浮下调。
(三)相关保护载体补助。成功创建传统工艺工作站、非遗工坊、非遗街区、生产性保护基地、非遗体验基地、非遗曲艺书场、非遗民宿(酒店)等各级各类保护载体,对相应主体按照等级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助。由政府或国资投资创建的不予补助。
第九条 非遗资金申报事宜原则上同类补助事项一个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项,遵循从高、不重复、主动申报原则。
第十条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当年度部门预算,确定非遗资金总额度。预算有较大变动的,分配标准酌情进行调整。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一条 非遗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区有关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非遗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十二条 符合非遗资金申报条件的主体根据有关文件,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非遗资金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镇(乡)街道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统筹组织开展属地内非遗资金的申报、初审工作;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通过考核、评审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最终评估意见和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 资金分配方案经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确定后,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十四条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区财政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资金申报主体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支出内容安排使用资金。
第十六条 非遗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非遗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波市海曙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海文旅体〔2022〕36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海曙区博物馆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博物馆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博物馆条例》《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浙江省乡村博物馆建设指南(试行)》《宁波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博物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物馆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海曙区文博事业发展规划要求,按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或审批备案,主要由非国有资金出资兴办的具有收藏、研究、教育、欣赏等博物馆功能的各类文化场馆。
第三条海曙区博物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博物馆资金”)列入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部门预算,根据区博物馆建设有关规划、财政预算、绩效情况以及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情况等确定。
第四条博物馆资金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博物馆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开展博物馆资金申报、拟定资金分配方案、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等工作。区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做好博物馆资金预算安排、分配方案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指导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四条博物馆资金的适用对象主要包含以下两类:
1.非国有博物馆(含培育类)。主要指经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审批、浙江省文物局备案的非国有博物馆;培育类非国有博物馆指尚未列入非国有博物馆名录,经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并列为培育提升类对象的相关场馆。
2.乡村博物馆。指经浙江省文物局综合认定,位于乡村范围内,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重点展示、传播、收藏和传承地域历史文化、特色文化、革命文化及乡村生产生活、非遗保护、产业发展见证物,向公众开放,具有博物馆功能的文化场馆。
其中,由政府或国资投资创建的不列入支持范围;新设非国有博物馆需按照《宁波市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备案规范》相关要求备案通过;新设乡村博物馆需按照《浙江省乡村博物馆建设指南(试行)》创建成功。
第五条博物馆资金的支出内容主要包括:场馆日常运营、展陈提升、等级创建、藏品管理、开放服务、安防建设、临展举办、公益性惠民活动等支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博物馆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单位在职人员工资福利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办法和标准
第八条 博物馆资金的使用实行因素分配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馆建设补助。对于新建成、新开放或新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于开放后下一个申报年度,按其展陈工程投入费用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展陈工程费用主要指展陈设计、布展、施工等费用,不包含基础建设和展品投入。对新建成的乡村博物馆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二)提档升级补助。经省、市文物部门认定,由乡村博物馆升级为非国有博物馆的,按照“新馆建设补助”标准进行差额补助。乡村博物馆经省级部门评定,被评为星级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星级提升的,按最高星级补助额度进行差额补助。因上级工作要求,需对博物馆进行专项提升的,所需经费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统筹安排。
(三)运行绩效评价补助。根据当年度博物馆资金预算总额,统筹核定运行绩效评价补助资金额度,其中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绩效评价补助资金金额至少占博物馆资金总额的50%。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每年度按照相应的评价标准对非国有博物馆及乡村博物馆进行评估,根据评价结果进行补助,其中乡村博物馆绩效评价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九条 博物馆资金申报事宜原则上同类补助事项一个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项,遵循从高、不重复、主动申报原则。
第十条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当年度部门预算,确定博物馆资金总额度。预算有较大变动的,分配标准酌情进行调整。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一条 博物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区有关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十二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有关文件,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镇(乡)街道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统筹组织开展本辖区博物馆资金的申报、初审工作。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通过考核、评审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最终评估意见和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 博物馆资金分配方案经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确定后,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十四条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区财政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支出内容安排使用资金。
第十六条 博物馆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曙区博物馆评估补助管理办法》(海文旅体〔2022〕37号)同时废止。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海曙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贯彻实施非遗保护“一法两条例”,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力度,促进海曙区博物馆健康有序发展,多方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拟对原《海曙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用暂行管理办法》《宁波市海曙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海曙区博物馆评估补助管理办法》进行优化调整。根据我区当前文化遗产保护实际情况以及上级新的工作指示精神,并按照《宁波市海曙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办发〔2023〕9号)、《海曙区文化赋能城市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海党政办发〔2024〕28号)文件要求,我局会同区财政局研究起草了《宁波市海曙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宁波市海曙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宁波市海曙区博物馆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14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
《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
《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
《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中宣发〔2008〕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8号);
《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7〕16号);
《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发〔2021〕16号);
《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4号);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决定》,2022年3月30日公布;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文〔2022〕2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4〕5号);
《宁波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文广旅〔2025〕30号);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薪火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文广旅〔2024〕225号);
浙江省乡村博物馆建设指南(试行)》(浙文物〔2022〕54号);
《关于开展2024年浙江省乡村博物馆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浙博会〔2024〕19号);
《海曙区文化赋能城市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海党政办发〔2024〕28号)。
主要内容
本次征求意见的共3个办法,具体内容主要包括总则、使用范围、分配标准、申报审批、管理监督以及附则,基本内容如下:
总则部分明确了办法出台的宗旨和依据,确定资金使用主体对象以及相关预算安排等。
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部分,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并对专项资金补助支出内容做出规定。
分配办法和标准部分对各类补助的分配办法和补助标准进行说明。
申报审批、管理监督以及附则等部分对资金使用的申请和拨付流程、资金监管职责等相关内容作出说明。
关于征求《海曙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用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意见的通知于2025年8月7日至2025年8月18日征求公众意见,未收到任何意见建议。
宁波市海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