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经营性公墓维护经费的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关于海曙区公墓维护经费提取、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暂行)》(海民〔2025〕40 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区经营性公墓维护经费的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经营性公墓维护经费,是指《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
第四条 公墓维护经费管理应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公墓单位负责本单位维护经费使用实施。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维护经费的审批管理。区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共同做好公墓维护经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费拨付流程
第五条 维护经费的使用须经公墓所属镇(乡)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并在海曙区民政局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公墓单位每年1月底前编制维护经费使用预算,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镇(乡)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报区民政局备案,经费使用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如有紧急情况,需要临时追加维护经费使用预算的,可单独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追加,镇(乡)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七条 金额超过3万元的相关工程建设改造完工后,公墓单位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决算审计,凭决算审计报告书、财务发票复印件等资料,经镇(乡)人民政府核实后,使用维护经费支付。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墓经营单位使用维护经费应当接受镇(乡)人民政府和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当年度维护经费的收支情况,于次年3月底前对外进行公示。
第十条 维护经费的缴存和使用情况纳入公墓年检范围。
第十一条 公墓经营单位如违规缴存、使用维护经费的,按照《浙江省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由区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不予通过年检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镇(乡)人民政府应严格落实本细则,并做好经费使用内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海曙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