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曙区经营性公墓维护经费管理使用操作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5-12-11 结束时间:2025-12-22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我要提意见 采纳情况反馈

为加强经营性公墓的建设与管理,提升经营性公墓可持续性维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草拟了《海曙区经营性公墓维护经费管理使用操作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5年12月12日至12月22日。如对上述细则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间向海曙区民政局反映。

联系人:冯老师,联系方式:0574-55680722;通讯地址:中山西路298号海光大厦5楼。

海曙区民政局

2025年12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经营性公墓维护经费的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关于海曙区公墓维护经费提取、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暂行)》(海民〔2025〕40 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区经营性公墓维护经费的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经营性公墓维护经费,是指《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

第四条 公墓维护经费管理应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公墓单位负责本单位维护经费使用实施。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维护经费的审批管理。区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共同做好公墓维护经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费拨付流程

第五条 维护经费的使用须经公墓所属镇(乡)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并在海曙区民政局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公墓单位每年1月底前编制维护经费使用预算,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镇(乡)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报区民政局备案,经费使用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如有紧急情况,需要临时追加维护经费使用预算的,可单独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追加,镇(乡)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七条 金额超过3万元的相关工程建设改造完工后,公墓单位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决算审计,凭决算审计报告书、财务发票复印件等资料,经镇(乡)人民政府核实后,使用维护经费支付。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墓经营单位使用维护经费应当接受镇(乡)人民政府和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当年度维护经费的收支情况,于次年3月底前对外进行公示。

第十条 维护经费的缴存和使用情况纳入公墓年检范围。

第十一条 公墓经营单位如违规缴存、使用维护经费的,按照《浙江省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由区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不予通过年检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镇(乡)人民政府应严格落实本细则,并做好经费使用内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海曙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海曙区公墓维护资金管理,确保公墓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该细则的起草基于国家及地方殡葬法规的要求。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十条提出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和“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具体要求,海曙区民政局针对公墓维护资金经费拨付流程不明确等问题,通过完善资金拨付流程、细化资金使用明细,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2.《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3.《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三、起草过程

本次《海曙区经营性公墓维护经费管理使用操作细则》的起草,主要以《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为依据,结合海曙区区情进行起草制订。通过前期的走访调研,掌握海曙区公墓的基本情况、亟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于2025年11月初开始拟定文件的初稿,并于11月底完成《海曙区经营性公墓维护经费管理使用操作细则》(草拟稿)。2025年12月,向各镇(乡)街道与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文件由总则、经费拨付流程、监督管理三部分组成,对公墓维护经费拨付流程做出具体的规定。

第一部分:总 则。为了规范我区经营性公墓维护经费的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关于海曙区公墓维护经费提取、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暂行)》(海民〔2025〕40 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部分:经费拨付流程。公墓单位每年1月底前编制维护经费使用预算,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镇(乡)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报区民政局备案,经费使用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如有紧急情况,需要临时追加维护经费使用预算的,可单独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追加,镇(乡)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报区民政局备案。金额超过3万元的相关工程建设改造完工后,公墓单位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决算审计,凭决算审计报告书、财务发票复印件等资料,经镇(乡)人民政府核实后,使用维护经费支付。

第三部分:监督管理。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当年度维护经费的收支情况,于次年3月底前对外进行公示。维护经费的缴存和使用情况纳入公墓年检范围。公墓经营单位如违规缴存、使用维护经费的,按照《浙江省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由区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不予通过年检并依法予以处理。

五、下步建议

《海曙区经营性公墓维护经费管理使用操作细则(送审稿)》根据局党组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以区民政局办公室文号印发。

《海曙区经营性公墓维护经费管理使用操作细则》在2025年12月12日至12月2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任何意见。


宁波市海曙区民政局

2025年12月23日

决策正式文本尚未形成,请稍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