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宁波市海曙区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5-06-20 结束时间:2025-07-21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我要提意见 采纳情况反馈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我区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宁波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文广旅〔2025〕30号)等法规政策,我局起草修订了《宁波市海曙区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各界人士可将相关意见建议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给我们。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7月21日。

(通信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邮政编码:315000,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北路128号新金穗大厦A座5楼;邮箱:xxy3.5@163.com;联系人:项老师,联系电话:0574-55889175)

海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6月20日

《宁波市海曙区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博物馆条例》《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浙江省乡村博物馆建设指南(试行)》《宁波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遗产是指人类社会历史上留下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文化、社会等方面价值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遗产主要指具体的建筑、遗址、文物、艺术品等有形的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指传统知识、口述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等无形的文化遗产。结合海曙区实际,本办法所指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适用于本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物质文化遗产中非国有博物馆和乡村博物馆的建设、发展。

专项资金列入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部门预算,根据区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保护需求、财政预算、绩效情况以及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情况等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申报、拟定资金分配方案、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等工作。区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分配方案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指导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关的保护、保存、传承、传播、发展活动。适用对象主要指经由政府或文化旅游部门认定的区级(含)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以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密切相关的其他保护载体。其中已享受中央补助地方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再列入。

(二)非国有博物馆及乡村博物馆的建设和发展。用于鼓励与引导本行政区域内非国有博物馆和乡村博物馆的创建、提升等公益性惠民活动。适用对象主要包含以下两类:

1.非国有博物馆(含培育类)。主要指经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审批、浙江省文物局备案的非国有博物馆;培育类非国有博物馆指尚未列入非国有博物馆名录,经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并列为培育提升类对象的相关场馆。

2.乡村博物馆。指经浙江省文物局综合认定,位于乡村范围内,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重点展示、传播、收藏和传承地域历史文化、特色文化、革命文化及乡村生产生活、非遗保护、产业发展见证物,向公众开放,具有博物馆功能的文化场馆。

其中,由政府或国资投资创建的不列入支持范围;新设非国有博物馆需按照《宁波市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备案规范》相关要求备案通过;新设乡村博物馆需按照《浙江省乡村博物馆建设指南(试行)》创建成功。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因素分配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定期对本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发展等情况进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对需要支持、扶持的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对文化遗产濒危或亟需抢救性保护的项目在资金补助上予以优先考虑;对保护不力和进行破坏性开发、改变文化遗产保护性质的项目和单位予以警告,并中止资金补助;自然消亡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可申请退出名录,不再予以补助。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内容主要包括: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指区级(含)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基地及相关载体开展非遗传承活动等相关支出。具体包含:

1.用于记录和保存工作,包括相关非遗项目的调查记录、整理归档、设备购置、数字化转化、成果出版等支出。

2.用于保护和传承工作,包括租借或修缮传承体验设施、购置传承设备(工具、服饰、材料等)、培训交流、带徒传艺、编排新剧、编写教材等支出。

3.用于宣传展示和研究工作,包括举办或参加展览展演、宣传普及、理论技艺研究、规划编制、优化咨询等支出。

(二)非国有博物馆及乡村博物馆的建设和发展补助。主要用于场馆日常运营、展陈提升、等级创建、藏品管理、开放服务、安防建设、临展举办等支出。

(三)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财政局批准实施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单位在职人员工资福利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办法和标准

第八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由以下项目组成,按项目法分配。

(一)名录申报补助。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新申报并正式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名录的,对项目保护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0.8万元、0.3万元补助。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新申报并正式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名单的,对传承人本人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1万元、0.5万元、0.1万元补助。

(二)年度考核补助。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每年度按照相应的评估指标对全区范围的非遗项目基地和传承人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进行补助。对考核良好及以上的基地按照考核等次给予奖励0.8-2万元不等,多个项目的基地仅补助一次(按最高考核等次);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传承人按照考核等次给予补助0.1-0.8万元不等。具体名额分配根据考核实际情况及当年度非遗保护资金酌情上浮下调。

(三)相关保护载体补助。成功创建传统工艺工作站、非遗工坊、非遗街区、生产性保护基地、非遗体验基地、非遗曲艺书场、非遗民宿(酒店)等各级各类保护载体,对相应主体按照等级给予一次性补助:国家级及以上5万元、省级2万元、市级0.8万元、区级0.3万元。由政府或国资投资创建的不予补助。

第九条 非国有博物馆及乡村博物馆的建设和发展补助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包括新建补助、提档升级补助、运行绩效补助等。

(一)新馆建设补助。对于新建成、新开放或新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于开放后下一个申报年度,按其展陈工程投入费用进行补助。展陈工程费用低于30万元的,按其总投入额的30%进行补助;30-60万元之间的,按其总投入额的35%进行补助;超过60万元的,按其总投入额的4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展陈工程费用主要指展陈设计、布展、施工等费用,不包含基础建设和展品投入。对新建成的乡村博物馆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二)提档升级补助。经省、市文物部门认定,由乡村博物馆升级为非国有博物馆的,按照“新馆建设补助”标准进行差额补助。乡村博物馆经省级部门评定,被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星级提升的,按最高星级补助额度进行差额补助。因上级工作要求,需对博物馆进行专项提升的,所需经费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统筹安排。

(三)运行绩效评价补助。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统筹核定运行绩效评价补助资金额度,其中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绩效评价补助资金金额至少占非国有博物馆及乡村博物馆的建设和发展补助总额的50%。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每年度按照相应的评价标准对非国有博物馆及乡村博物馆进行评估,根据评价结果进行补助。

1.非国有博物馆评价补助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分配:

当年度各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绩效评价补助具体金额=某非国有博物馆上年度运行绩效评价得分/Σ各非国有博物馆上年度运行绩效评价得分总和×当年度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绩效评价补助资金总额。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非国有博物馆不予补助,且不计入运行绩效评价得分总和。

2.乡村博物馆评估结果分A、B、C三等,对A、B等次的分别给予补助3万元、2万元,C档不予补助。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事宜原则上同类补助事项一个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项,遵循从高、不重复、主动申报原则。

第十一条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当年度部门预算,确定专项资金总额度。预算有较大变动的,分配标准酌情进行调整。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区有关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有关文件,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镇(乡)街道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统筹组织开展本辖区的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初审工作。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通过考核、评审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最终评估意见和分配方案。

第十四条 资金分配方案经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确定后,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十五条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区财政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支出内容安排使用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波市海曙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海文旅体〔2022〕36号)、《海曙区博物馆评估补助管理办法》(海文旅体〔2022〕37号)同时废止。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海曙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贯彻实施非遗保护“一法两条例”,加强非遗项目和传承人的动态管理,促进海曙区博物馆健康有序发展,多方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拟对原《宁波市海曙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海曙区博物馆评估补助管理办法》进行优化调整。根据我区当前文化遗产保护实际情况以及上级新的工作指示精神,并按照《宁波市海曙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办发〔2023〕9号)、《海曙区文化赋能城市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海党政办发〔2024〕28号)文件要求,我局会同区财政局研究起草了《宁波市海曙区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

《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

《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

《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中宣发〔2008〕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8号);

《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7〕16号);

《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发〔2021〕16号);

《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4号);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决定》,2022年3月30日公布;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文〔2022〕2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4〕5号);

《宁波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文广旅〔2025〕30号);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薪火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文广旅〔2024〕225号);

浙江省乡村博物馆建设指南(试行)》(浙文物〔2022〕54号);

《关于开展2024年浙江省乡村博物馆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浙博会〔2024〕19号);

《海曙区文化赋能城市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海党政办发〔2024〕28号)。

三、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6章19项条款,具体包括“总则”“适用范围和支出内容”“分配办法和标准”“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以及“附则”六章。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管理办法出台的宗旨和依据,确定资金使用主体对象以及相关预算安排等。

第二章“适用范围和支出内容”,明确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国有博物馆以及乡村博物馆三大类,并对专项资金补助支出内容做出规定。

第三章“分配办法和标准”,具体对各类补助的分配办法和补助标准进行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包括名录申报补助、年度考核补助及相关保护载体补助;非国有博物馆及乡村博物馆的建设和发展补助包括新馆建设补助、提档升级补助、运行绩效评价补助等。

第四章至第六章“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以及“附则”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拨付流程、资金监管职责等相关内容作出说明。


关于征求《宁波市海曙区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于2025年6月20日至2025年7月21日征求公众意见,未收到任何意见建议。

宁波市海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7月28日


决策正式文本尚未形成,请稍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