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02030029440644/2026-95761
  • 文件编号:甬海司〔2026〕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
  • 发布单位: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2026-05-1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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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公开征求海曙区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5-11 15:02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一、本次清理目的和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要求,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据此,2026年4月开始,海曙区司法局办公室组织对2026年3月底前发布的1件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清理范围与标准

本次清理范围为2026年3月底前以海曙区司法局名义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标准:(一)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以下统称上位法(文件)]相抵触,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失效的,或者已被文件所替代的,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要明令废止;(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所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或者已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应当要宣布失效;(三)个别条款与上位法(文件)不一致的,或部分条款与国家和省市有关改革要求不一致的,当前的经济和社会实际不适应的,但大部分内容切实可行,要予以修改。

三、清理过程

一是梳理并落实清理责任。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要求,明确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清理。二是征集实施部门的清理建议。按照“谁执行、谁负责”的要求,由实施部门对现行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提出并上报继续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清理建议和理由。三是征求公众意见。为提高清理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2026年4月10日至4月21日局办公室通过政务公开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海曙区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意见反馈。四是合法性审查。由局办公室协同律师事务所对《宁波市海曙区司法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草案)》开展合法性审查,经审查草案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草案合法有效。五是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2026年5月8日局党组召开会议讨论并通过了2025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相关事宜。经过以上清理工作流程,最终形成以下清理结果:《关于印发<海曙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 实施办法>的通知》由于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拟认定失效。

四、文件实施日期

通知自2026年5月1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海曙区司法局办公室。

联系方式:0574-89297357。

联系人:姜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