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0203MB0X60089L/2026-1010413741
- 文件编号:海农〔2026〕2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
- 发布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2026-04-0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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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订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限额以下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防范基层廉政风险,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六章三十三条,并附《海曙区限额以下村级工程施工参建单位履约评价暂行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八条)
明确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及交易分类标准。
适用范围:指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未达到工程招标限额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
交易分类标准:
施工项目:10万元以下自行选取;10万元(含)至60万元快捷选取;60万元(含)至400万元公开选取。
服务类项目(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30万元以下自行选取;30万元(含)至100万元公开选取。
货物采购:30万元以下自行选取;30万元(含)至200万元通过竞价系统或镇(乡)街道平台公开选取。
特殊情形:对自来水、电力、燃气等特殊行业项目及抢险救灾项目,明确可按规定自行委托或经批准后简化程序。
(二)第二章 电子系统选取(第九条至第十五条)
明确通过“海曙区限额以下工程交易系统”进行选取的流程和要求。
选取方式: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施工项目采用信用比选快捷方式;60万元以上施工项目及30万元以上服务类项目采用评选结合法、动态选取法、抽签接近法、次低价法等方式。
流程规范:明确项目创建、异议处理、资格审核、预中选公示、合同签订等环节的时限要求。
(三)第三章 电子系统选取细则(第十六条)
细化各类选取办法的操作规则。
评选结合法:由信用部分和价格部分构成,总分100分,按得分排序确定备选单位后,发包方可选择随机、最高分、最低价或集体决议方式确定中选单位。
综合比选法:信用部分最高20分,价格部分20分,发包方从备选单位中任意选取中选单位。
动态选取法:随机抽取中选单位,再随机抽取浮动率确定中选价格。
抽签接近法:参选方报价与系统随机抽取的浮动率最接近者中选。
次低价法:剔除低于平均价95%的无效报价后,次低报价者中选。
(四)第四章 交易平台公开选取(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
规范货物采购项目及经备案后不通过电子系统选取的特殊项目的操作流程。
流程要求:明确文件编制、公告发布、异议处理、评审委员会组建、公示及合同备案等环节的时限和标准。
时间节点:公告发布至申请截止不少于7日,预中选公示不少于3日。
(五)第五章 交易与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
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事前程序:项目需经村成员代表会议决议,明确选取方式。
履约评价:施工类项目中选金额60万元及以上的,发包方需在合同结束后30日内提交履约评价报告,作为企业信用评分依据。
监管分工: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属地镇(乡)街道监管,交易站负责交易服务,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资金拨付监管,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财务监督。
责任追究:对擅自改变发包方式、拆分项目规避交易等行为,追究相应责任;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六)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
明确办法适用范围、用语含义、解释权限及实施时间。
(七)附件《海曙区限额以下村级工程施工参建单位履约评价暂行意见》
建立施工参建单位履约评价机制,评价内容包括市场行为(30分)、履约质量(40分)、业主满意度(30分),评价结果作为电子系统资信履约比选的动态依据。
四、实施时间
本指导意见自2026年3月27日起实施。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解读机关与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海曙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夏扬 0574-89297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