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02037723304997/2025-95686
- 文件编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
- 发布单位: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成文日期:2025-11-2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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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目的和背景
博物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金补助政策实施至今均已超过三年,随着上级工作要求和我区文化遗产实际情况、资金预算等情况出现新的变化,根据《宁波市海曙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办发〔2023〕9号)和《海曙区文化赋能城市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海党政办发〔2024〕28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政策的连续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对原有办法做了相应修订。
二、起草依据
为深入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我区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博物馆条例》和《宁波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区财政局研究起草了本文件。
三、《办法》涉及的主要内容
《宁波市海曙区博物馆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五部分。一是总则部分。明确了办法出台的宗旨和依据,确定资金使用主体对象,博物馆资金由区级经费配套市级转移支付统筹安排预算。二是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部分。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非国有博物馆、乡村博物馆的建设和发展等。三是分配办法和标准部分。博物馆专项资金分为新馆建设补助、提档升级补助、运行绩效评价补助。四是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部分。明确原则上同类补助事项一个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项,遵循从高、不重复、主动申报原则。五是资金管理和监督部分。主要内容为加强资金使用指导和监督,确保资金拨付的规范、公正。
《宁波市海曙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五个部分。一是总则部分。明确了管理办法出台的宗旨和依据,确定资金使用主体对象及预算安排等。二是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部分。明确非遗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非遗基地以及与非遗项目密切相关的保护载体,对专项资金支出内容作出规定。三是分配办法和标准部分。具体对各类补助的分配办法和补助标准进行说明,非遗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名录申报补助、年度考核补助、相关保护载体补助等三大类。四是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部分。主要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拨付流程作出说明。五是资金管理和监督部分。明确资金管理和使用职责。
四、文件实施日期
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海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解读人:凌妙丹。
联系方式:0574-55889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