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02030029433954/2025-101040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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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09-2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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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再利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23 17:13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为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高耕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及浙江省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自然资源管理职责〉的通知》(浙自然资总督察办〔2020〕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依法从紧从严规范管理我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现按照上级要求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制定《海曙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1.《表土剥离及其再利用技术要求》(GB/T 45107-2024);

2.《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3.《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4.《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200号)。

三、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办法》所称的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以下简称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是通过工程措施将非农业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耕作层表土进行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耕地改良、高标准农田建设、被污染耕地治理、土地复垦等土地整治、耕地功能恢复类项目。凡是我区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的,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条情况外,在办理供地手续前,均需实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

2.组织保障。《办法》规定,海曙区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区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

3.实施环节《办法》明确,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主要包括委托、申请、审核、施工和验收等环节。并进一步明确了临时使用耕地情形下的相关工作要求,并对待剥离区域土壤污染状况的检测做出规定。

4.剥离厚度《办法》明确,耕作层剥离厚度原则上为20-30厘米,耕作层剥离后应直接运输到再利用场所或存储点。耕作层剥离及表土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水土保持和扬尘防治措施,防止土壤和环境污染。

5.场地管理。《办法》规定了剥离表土的运输、储存、管理要求,以及表土堆放存储点的设置条件,并明确了乡镇(街道)相关职责。

6.表土再利用。《办法》明确,剥离的表土再利用情形,并明确了存放时间超过两年的表土在利用情形。

7.不予剥离情形。《办法》明确了5种不予表土剥离情形。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以不予剥离。

8.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耕作层剥离资金支出情形并明确了耕作层剥离资金收取标准。

四、适用对象、期限

适用对象:海曙区内需要进行表土剥离与再利用的项目主体、属地乡镇(街道)和项目主管部门。

适用期限: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

五、关键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是通过工程措施将非农业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耕作层表土进行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耕地改良、高标准农田建设、被污染耕地治理、土地复垦等土地整治、耕地功能恢复类项目。

六、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施行后,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解读人:罗灵燕

联系方式:0574-87235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