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02030029433954/2025-1010406165
  • 文件编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09-2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政策原文: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解读: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再利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23 17:13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为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高耕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及浙江省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自然资源管理职责〉的通知》(浙自然资总督察办〔2020〕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依法从紧从严规范管理我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现按照上级要求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制定《海曙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1.《表土剥离及其再利用技术要求》(GB/T 45107-2024);

2.《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3.《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4.《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200号)。

三、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办法》所称的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以下简称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是通过工程措施将非农业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耕作层表土进行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耕地改良、高标准农田建设、被污染耕地治理、土地复垦等土地整治、耕地功能恢复类项目。凡是我区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的,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条情况外,在办理供地手续前,均需实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

2.组织保障。《办法》规定,海曙区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区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核、实地踏勘、竣工验收、市级备案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做好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资规部门负责表土剥离与再利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土壤检测成果审核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监管、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属地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表土剥离与再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将本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本项工作在全区顺利推进。

3.实施环节《办法》明确,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主要包括委托、申请、审核、施工和验收等环节。项目主体在办理供地手续前,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具体实施耕作层剥离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土壤污染检测和实地勘测、放样等前期工作以及耕作层表土剥离、运输、堆放、管护、堆场管理和再利用等具体工作。属地乡镇(街道)应在耕作层剥离工程结束后3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竣工验收,项目主体凭竣工验收单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进一步明确了临时使用耕地情形下的相关工作要求,并对待剥离区域土壤污染状况的检测做出规定。

4.剥离厚度《办法》明确,耕作层剥离厚度原则上为20-30厘米,耕作层剥离后应直接运输到再利用场所或存储点。耕作层剥离及表土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水土保持和扬尘防治措施,防止土壤和环境污染。

5.场地管理。《办法》规定,剥离表土的运输、储存、管理要求,以及表土堆放存储点的设置条件。

其中,属地乡镇(街道)应在本辖区内分别设立1-2个耕作层剥离表土堆放存储点,存储点选址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优先利用闲置土地、存量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地,禁止在土壤污染区、地质灾害易发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立存储点。

乡镇(街道)确因辖区内耕作层剥离工程较少或储存点选址困难等原因不宜设立储存点的,可与其他乡镇(街道)协商一致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讨论同意后,委托其他乡镇(街道)实施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或委托其他乡镇(街道)代为堆放存储耕作层剥离土壤。

乡镇(街道)应做好堆放存储点管理工作,包括储存点的外围加固、告示牌等安全措施建设,落实专人进行日常管理,并建立耕作层表土进出台账,做到账实一致。严禁将有污染的表土、建筑垃圾、淤泥等混入堆放存储点。

6.表土再利用。《办法》明确,剥离的表土可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耕地改良、高标准农田建设、被污染耕地治理、土地复垦等土地整治、耕地功能恢复类项目。对于存放时间超过两年的表土,可用于政府主导的城市景观绿化、矿山修复等公建项目。

7.不予剥离情形。《办法》明确了5种不予表土剥离情形,包括经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认定土壤有污染且不能再利用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实地踏勘后认定表土缺乏肥力、劣质耕作层不宜种植农作物的,或认定区位条件、交通状况、耕作层小于(含)15cm等原因不适宜开展耕作层剥离的;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占用耕地的;耕地面积小于(含)5亩的零星地块或线性工程客观上不适宜实施耕作层剥离的;其他不适合进行耕作层剥离的情形。

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以不予剥离。

8.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耕作层剥离资金支出包括剥离工程实施、土壤污染检测、地形测量、表土运输、场地租金、日常管护、人员工资等费用。耕作层剥离资金收取标准原则上每亩不超过2.7万元,最终费用按照竣工验收面积核算。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耕作层剥离资金专账管理制度,耕作层剥离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四、适用对象、期限

适用对象:海曙区内需要进行表土剥离与再利用的项目主体、属地乡镇(街道)和项目主管部门。

适用期限: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

五、关键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是通过工程措施将非农业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耕作层表土进行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耕地改良、高标准农田建设、被污染耕地治理、土地复垦等土地整治、耕地功能恢复类项目。

六、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施行后,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解读人:罗灵燕

联系方式:0574-87235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