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0203MB0X60089L/2025-1010361410
- 文件编号:海农〔2025〕9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
- 发布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2025-10-1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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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制订背景
为全面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以保供给、促增收、提产能为基本目标,按照“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要求,健全责任体系,加大财政投入,着力推动粮油产业绿色发展和提质增效,为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特制订《宁波市海曙区粮油生产发展补贴实施方案》。
二、政策依据
1、《宁波市农业农村局等5部门关于促进粮油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甬农发〔2025〕70号)
2、《宁波市粮油生产发展补贴实施方案》(甬农发〔2025〕86号)
3、《宁波市海曙区农业农村局等5部门关于促进粮油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海农〔2025〕49号)
三、主要内容
第一条主要阐述补贴对象和补贴内容与标准。
(一)补贴对象
在海曙区范围内从事粮油生产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联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粮油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简称规模化主体)。
(二)补贴内容与标准
1.粮食规模种植补贴:对土地经营面积在50亩(含)以上,且全年稻麦播种面积5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主体,按实际稻麦播种面积实行分类补贴。早稻每亩补贴350元,其中市级财政承担75元/亩、区级财政承担275元/亩;连作晚稻每亩补贴200元,其中市级财政承担85元/亩、区级财政承担115元/亩;大(小)麦和单季晚稻每亩补贴120元,市、区财政各承担50%。对符合宁波市再生稻栽培技术意见(甬农技〔2022〕73号)要求的再生稻,第一季按早稻种植补贴标准执行,第二季按单季晚稻补贴标准执行。
2.油料规模种植补贴:对土地经营面积在20亩(含)以上,且实际种植油菜面积2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主体,每亩补贴420元,其中市级财政承担110元/亩、区级财政承担310元/亩;对油茶连片种植规模在20亩(含)以上的新建或低产低效林改造基地,经区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亩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市、区财政各承担50%。
3.旱稻种植补贴:对灌溉条件达不到水稻种植要求的土地上,连片种植旱稻面积3亩(含)以上的规模化主体,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500元的补贴。
4.大户收购环节补贴:对粮食种植规模化主体实行大户收购环节直接补贴,具体标准为:早稻、小麦、中晚稻每50公斤分别补贴8元、7元、5元,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不列入粮油规模补贴范围的情形,按《宁波市粮油生产发展补贴实施方案》(甬农发〔2025〕8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条主要明确工作要求。
(一)规范流程,严格执行。严格落实 “两公示、两核查、三把关、四签字”要求:申报对象及面积公示、资金发放前公示明细;镇级核查、区级抽查;村级守好申报关、镇级把好审核关、区级做好抽查关;申报对象、村级经办人及负责人、镇(乡)街道经办人及负责人、区农业农村局经办人及负责人依次签字确认。区农业农村局需联合发改局,完成大户收购环节补贴订单核实与公示发放工作。
(二)加强监管,明确权责。补贴申报对象需主动申请,并对土地经营面积及粮油作物种植面积真实性负责;村级负责核实申报对象资格、确认补贴面积并公示,对面积真实性承担责任;镇级开展补贴对象与面积审查核查,确保上报数据准确;区级负责复查、抽查、公示及资金发放,接到举报后需及时核实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结果。
(三)防范风险,严肃纪律。各镇(乡)街道要高度重视补贴发放工作,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排查风险隐患,堵塞管理漏洞。主动公开工作信息,接受群众与社会监督。对虚报补贴面积、重复申报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四、文件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施行期间各类补贴对象和标准无调整的,参照本方案执行,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参照新政策调整执行。
五、解读机关与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海曙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余春玉 0574—89297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