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02030029433954/2025-1010414893
- 文件编号:海政告〔2025〕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BHSD00-2025-0003
- 主题分类: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10-3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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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经研究,决定对洞桥镇人民政府、集士港镇人民政府、古林镇人民政府、高桥镇人民政府、海曙区人民政府石碶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动态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对洞桥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进行调整。调整后洞桥镇人民政府行使建设、地震、气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人力社保、消防救援、民宗、民政、文化旅游、林业等领域109项行政执法事项(具体内容见附件1)。
二、对集士港镇人民政府、古林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进行调整。调整后集士港镇人民政府、古林镇人民政府行使建设、地震、气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人力社保、消防救援、民宗、民政、文化旅游、林业等领域109项行政执法事项(具体内容见附件2)。
三、对高桥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进行调整。调整后高桥镇人民政府行使建设、地震、气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人力社保、消防救援、民宗、民政、文化旅游、林业等领域109项行政执法事项(具体内容见附件3)。
四、对海曙区人民政府石碶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进行调整。调整后石碶街道办事处行使建设、地震、气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人力社保、消防救援、民宗、民政、文化旅游、林业等领域105项行政执法事项(具体内容见附件4)。
五、收回的行政执法事项,由赋权前原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
六、洞桥镇人民政府、集士港镇人民政府、古林镇人民政府、高桥镇人民政府、海曙区人民政府石碶街道办事处在各自权限内依法依规履职,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较大数额、较大价值标准,适用《浙江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价值)标准》。
七、本通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本通告正式施行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仍由立案单位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附件:1.海曙区洞桥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动态调整目录(2025年12月).xlsx
2.海曙区集士港镇、古林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目录(2025年12月).xlsx
3.海曙区高桥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目录(2025年12月).xlsx
4.海曙区人民政府石碶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动态调整目录(2025年12月).xlsx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