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浙甬海曙劳人仲案(2025)1597-1号)
时间:2025-11-12 09:03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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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的冯亚、柳银河、蓝盛鹏与你单位补发工资劳动争议案,已依法作出仲裁决定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海曙劳人仲案(2025)1597-1号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宁波市海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