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浙甬海曙劳人仲案(2025)1597号)
时间:2025-11-03 13:42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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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冯亚、柳银河、蓝盛鹏与被申请人宁波捷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补发工资劳动争议案,已于2025年10月17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海曙劳人仲案(2025)1597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宁波捷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冯亚、柳银河、蓝盛鹏2025年2月至同年6月工资共计157329.2元,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完结。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海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