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浙甬海曙劳人仲案(2025)1459号)
时间:2025-12-05 15:44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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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宋晓玉与被申请人宁波英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北乾誉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宁波美高厨具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已于2025年11月22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海曙劳人仲案(2025)1459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一宁波英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宋晓玉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3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20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0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6530元、医药费11991.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6元、住院护理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以及2023年9月15日至同年9月27日工资2128.5元,以上合计139833.67元,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的24000元,尚需支付115833.67元,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完结;二、驳回申请人宋晓玉的其它仲裁请求。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海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