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海曙区公墓维护资金管理,确保公墓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该规定的起草基于国家及地方殡葬法规的要求。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十条提出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和“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具体要求,海曙区民政局针对公墓存在的维护资金提取不到位,使用方法不明确等问题,通过设立专门科目记账、细化资金使用明细,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2.《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3.《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三、起草过程
本次《关于海曙区公墓维护经费提取、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暂行)》的起草,主要以《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为依据,结合海曙区区情进行起草制订。通过前期的走访调研,掌握海曙区公墓的基本情况、亟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于2025年6月初开始拟定文件的初稿,并于6月底完成《关于海曙区公墓维护经费提取、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暂行)》(草拟稿)。2025年6月末至7月初,向各镇(乡)街道与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文件由总体目标、提取比例、提取方法、使用范围、监督管理五部分组成,对公墓维护经费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第一部分:总体目标。为加强公墓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公墓维护经费提取、使用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二部分:提取比例。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预留维护经费不足时,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维护经费分20年使用,原则上禁止超额使用,超额部分由管理方补足。
第三部分:提取方法。公益性公墓须单独设立会计科目,经营性公墓须单独建账并设立会计科目。计提公墓维护经费时,镇级公益性公墓维护统一在乡镇列“暂收款(应付款)—公墓维护经费”科目记账。村级公益性公墓统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暂收款(应付款)—公墓维护经费”科目记账。公墓单位每月将购墓合同、销售台账提交属地镇(乡)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审核,镇(乡)政府财务部门及镇(乡)三资管理中心根据审核意见做好经费提取工作。
第四部分:使用范围。公墓维护经费可用于墓地日常安保、保洁清理、绿化养护、道路维修、配套设施的运转和维护等(《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浙江省公墓成本调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五部分:监督管理。公墓维护经费不得任意挪作他用或出借,严禁当作利润分配,并自觉接受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的监督、检查。经费使用作为公墓年检年审的主要内容之一。公墓单位如违反上述规定,按照《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处罚。
五、下步建议
《关于海曙区公墓维护经费提取、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暂行)》(送审稿)根据局党组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以区民政局办公室文号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