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态调整公告制定的必要性和基本情况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46号)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等规定,2022年3月1日,海曙区人民政府将经信、教育、公安、自然资源、城市绿化、市容环境、市政公用、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生态环境、农村环境卫生、民政、人力社保、消防救援等15个条线219项行政处罚事项交由石碶街道办事处行使。2022年8月1日,海曙区人民政府将经信、教育、公安、自然资源、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地震、气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人力社保、消防救援、广电、民宗、民政、人防等20个条线828项行政处罚事项交由石碶街道办事处行使;将经信、教育、公安、自然资源、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地震、气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人力社保、消防救援、广电、民宗、民政、人防等20个条线835项行政处罚事项交由高桥镇人民政府、古林镇人民政府、洞桥镇人民政府行使;对集士港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为经信、教育、公安、自然资源、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地震、气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人力社保、消防救援、广电、民宗、民政、人防等20个条线835项行政处罚事项。
2024年底,全区赋权镇街实施综合行政执法2年多时间以来,以镇街名义对赋权事项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需要根据工作实际进行优化调整,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综合执法办)启动了赋权事项调整工作,遵从高频多发、易发现易处置、专业要求适宜等要求对赋权事项进行了评估论证。2025年2月,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动态调整石碶街道办事处等5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2025年4月1日起对海曙区人民政府石碶街道办事处、集士港镇人民政府、古林镇人民政府、高桥镇人民政府、洞桥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动态调整对海曙区人民政府石碶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进行调整。调整后海曙区人民政府石碶街道办事处行使教育、公安、自然资源、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地震、气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人力社保、消防救援、广电、民宗、民政、文化旅游、林业等领域446项行政执法事项。对集士港镇人民政府、古林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进行调整。调整后集士港镇人民政府、古林镇人民政府行使教育、公安、自然资源、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地震、气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人力社保、消防救援、广电、民宗、民政、文化旅游、林业等领域453项行政执法事项。对高桥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进行调整。调整后高桥镇人民政府行使教育、公安、自然资源、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地震、气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人力社保、消防救援、广电、民宗、民政、文化旅游、林业等领域454项行政执法事项。对洞桥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进行调整。调整后洞桥镇人民政府行使教育、公安、自然资源、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地震、气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人力社保、消防救援、广电、民宗、民政、文化旅游、林业等领域450项行政执法事项。
2020年以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先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1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65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2年)的通知》(浙司〔2022〕74号)。目录印发后,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一些法律法规作了修订,有的机构职能发生调整。根据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动态管理要求,结合事项实施情况,经省政府同意,2025年4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对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进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文件精神,区综合执法办代海曙区人民政府草拟了《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动态调整洞桥镇等5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一)起草过程
区综合执法办牵头按照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工作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对现有赋权事项进行调整,编制具体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
4.《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委发〔2022〕13号);
5.《海曙区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海党办〔2022〕29号);
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15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对洞桥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进行调整。调整后洞桥镇人民政府行使建设、地震、气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人力社保、消防救援、民宗、民政、文化旅游、林业等领域115项行政执法事项。
(二)对集士港镇人民政府、古林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进行调整。调整后集士港镇人民政府、古林镇人民政府行使建设、地震、气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人力社保、消防救援、民宗、民政、文化旅游、林业等领域115项行政执法事项。
(三)对高桥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进行调整。调整后高桥镇人民政府行使建设、地震、气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人力社保、消防救援、民宗、民政、文化旅游、林业等领域116项行政执法事项。
(四)对海曙区人民政府石碶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进行调整。调整后建设、地震、气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人力社保、消防救援、民宗、民政、文化旅游、林业等领域112项行政执法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