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度海曙区就业见习单位评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5-06-11 09:55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就业见习单位作用,进一步提高就业见习能力,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7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波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甬人社发〔2024〕8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开展2024年度海曙区就业见习单位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认定满1年以上的历年区级就业见习单位。

  二、评估标准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1.评估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未达20人;

  2.评估年度未发布见习岗位;

  3.有空余见习岗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人力社保部门推荐的见习人员;

  4.连续2年结束见习人员中无留用人员(按规定需通过考试公开招聘的单位除外);

  5.评估年度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三、评估流程

  1.单位自评。见习单位开展自评,并于6月18日前提交《海曙区就业见习单位考核评估表》(附件1)及相关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评估并按不合格处理。

  2.开展评估。在初步审核基础上,区人社部门将通过电话抽查、数据比对、实地核实等方式,对评估对象上年度见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确定评估结果。

  3.公布结果。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经区人社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发文公布。对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单位,可继续开展见习工作,并按规定享受见习补贴等相关政策支持,对特别优秀的单位,在市级、省级示范单位评选中予以优先推荐。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不再新增见习人员、延长见习时间,在现有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退出见习单位目录。评估不合格单位自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认定为见习单位。

  四、工作要求

  请各见习单位高度重视此次评估工作,及时、如实、完整地准备评估材料,并严格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做好见习岗位开发、见习人员招录、带教老师配备、生活补助发放等见习管理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高质量充分就业。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海曙区就业管理中心联系。

  联系人:海曙区就业管理中心 李行霖;联系电话:55880272。

  联系地址:海曙区气象路58号D219办公室

  联系邮箱:2417722379@qq.com

  附件:海曙区就业见习单位考核评估表.doc

  宁波市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