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39465703/2025-95509
  • 文件编号:海住建〔2025〕3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BHSD16-2025-0001
  • 主题分类:
  • 发布单位:区住建局
  • 成文日期:2025-05-2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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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曙区建筑业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5-29 14:45 来源: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海曙区建筑业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25年5月29日

海曙区建筑业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海曙经济转型升级和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曙区建筑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建筑业发展的专项扶持资金,包括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区级财政安排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目标明确、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区住建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公示以及资金会计稽核、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专项预算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指对我区建筑业发展规划作出贡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  区外特级、一级建筑施工总承包和一级专业承包建筑企业,当年度对我区经济作出贡献的,且营业收入超20亿元、5亿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6万元奖励;对当年区内新上规入统的建筑施工企业且当年总产值超8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以最高奖励计,后续不再认定。

第七条  企业当年总产值分别在60亿元、30亿元、15亿元、5亿元以上的,且总产值同比增速不低于我区平均增速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企业总产值在60亿元、30亿元、15亿元、5亿元以上部分每超出1亿元,额外再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一年申报一次,具体以区住建局通知为准。未经申报或过期申报,一律不得享受专项扶持资金。

第九条  区住建局对专项资金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审核,补助资金按相关规定发文后兑现。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生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兑现资金行为的企业,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必要时追回专项扶持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对存在前款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两年内不得受理所有财政奖励申请,并将该企业及负责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实行就高不重复、限额享受。报表合并的企业视作同一主体,特殊情况,从其约定或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区级财政补助奖励视同配套。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适用范围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资金管理办法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住建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