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39465703/2025-9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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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
- 发布单位:区住建局
- 成文日期:2025-05-2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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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推动海曙经济转型升级和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立足现有建筑业企业培育工作体系,通过实施发展扶持建筑业企业,支持本区建筑业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增强自身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带动行业、产业的整体提升。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总则、奖励的范围和对象、奖励条件及标准、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资金监督与检查及附则六个章节共十五条,较以往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更加精简、规范,更加符合现行财政管理政策的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主要阐述管理办法政策依据、资金来源、资金使用原则。
(二)第二章主要阐述奖励范围和对象,体现对本区企业的专项扶持。
(三)第三章主要阐述企业申请专项扶持资金的条件及标准。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做强建筑业企业对海曙的经济贡献。区外特级、一级建筑施工总承包和一级专业承包建筑企业,当年度对我区经济作出贡献的,且营业收入超20亿元、5亿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6万元奖励。二是鼓励建筑业企业落户海曙。对当年度新落户海曙且当年总产值超8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三是引导企业产值提升。企业当年总产值分别在60亿元、30亿元、15亿元、5亿元以上的,且总产值同比增速不低于我区平均增速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企业总产值在60亿元、30亿元、15亿元、5亿元以上部分每超出1亿元,额外再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四)第四章主要阐述专项资金的审核和拨付。明确了资金的申报期限,需要提供的申报资料以及资金的兑现方式等。
(五)第五章主要是阐述的是专项资金管理的监督与检查。明确了区住建局和区财政局各自职责分工,对企业主体及政府部门违规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明确了处罚或处理罚则,对违法违规的企业明确了奖励申报的不受理期限并将该企业负责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六)第六章附则。一是明确了享受本政策的企业范围以及几种不能享受本政策的企业行为。二是对于同一主体的企业,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三是明确了本政策涉补助、奖励、扶持资金发放,对超预算兑现方式进行说明,对上级部门要求配套或市级下拨的建筑业发展相关资金的用途进行了明确。四是对本办法的实施期限及政策调整进行了明确。
三、文件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5月29日起开始实施,适用范围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海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解读人:许逵昊,联系方式:0574-87125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