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43993/2025-93779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5-05-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海曙区民政局送达公告
时间:2025-05-27 08:58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当事人:宁波市海曙区蓝天应急救援队

法定代表人:黄猛

住所: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鄞州大道西段47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0203MJ89627729

因你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一案,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海民罚字〔2025〕第2000003号),现依法予以公告,内容如下:

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涉嫌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一案进行了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度、2023年度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以上事实由宁波市海曙区民政局文件(海民〔2023〕85号、海民〔2024〕81号、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5年4月1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民先告字〔2025〕第2000003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上述权利。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以及《宁波市社会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参考标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撤销登记。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予以收缴。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宁波市海曙区民政局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