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3395/2025-93696
- 文件编号:海政办发〔2025〕1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区府办文件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05-2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225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促进对口工作和山海协作的招商引资、劳务协作及消费帮扶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曙区促进对口工作和山海协作的招商引资、劳务协作及消费帮扶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促进东西部协作、山海协作、对口合作和对口支援的工作要求,持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巩固当地脱贫攻坚战成果,提高对口协作精准性,深化对口地区产业合作、劳务协作和消费帮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帮扶方式和范围
本办法帮扶方式包括产业合作、劳务协作、消费帮扶。范围如下:
1.产业合作为四川省(重点喜德县)、浙江省丽水市(重点庆元县)、浙江省衢州市、湖北省黄冈市(重点英山县)、吉林省延边州(重点珲春市)和安徽省蚌埠市(重点五河县)。
2.劳务协作范围为四川省喜德县。
3.消费帮扶范围为四川省(重点喜德县)、浙江省丽水市(重点庆元县)、浙江省衢州市、新疆库车市、西藏比如县、重庆万州区、湖北省黄冈市(重点英山县)、吉林省延边州(重点珲春市)和安徽省蚌埠市(重点五河县)。
二、补助内容
(一)产业合作
积极引导喜德县以外项目资金投资开发喜德县,鼓励海曙区企业赴对口地区投资开发,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给予补助。
1.补助范围。一是对注册纳税在四川省喜德县且当年度实际到位县外资金5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业、制造业、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二是海曙区注册纳税企业赴四川省(喜德县除外),浙江省丽水市、浙江省衢州市、吉林省珲春市、湖北省英山县或安徽省五河县投资,且当年度实际到位资金5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业、制造业、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2.补助标准。按实到投资额分段给予投资主体一定比例的补助。其中,实到投资的100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予1%的补助;实到投资的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部分,给予5‰的补助;实到投资的2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3‰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增资、并购项目视同新设项目补助。
(二)劳务协作
支持结对地区劳动者就业创业。当年度喜德县吸纳当地人员就业或海曙区企业当年吸纳喜德县务工人员5人(含)以上且连续工作3个月(含)以上的给予稳岗补助,其中脱贫劳动者(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每人3000元,其他劳动者每人1500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脱贫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按最低基数缴费的职工个人部分给予补贴;同时执行市级各项“宁波—凉山”东西部协作就业帮扶政策,具体由海曙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市级政策出台细则执行。
(三)消费帮扶
积极推进本办法实施范围内所列的消费帮扶工作,对在海曙区注册纳税采购企业、展示门店,按采购额给予一定的补助。
1.采购企业。采购消费帮扶地区的生产企业、合作社、基地等农特产品按当年累计采购额分段补助,采购额100万元(含)至500万元(含)部分给予2%的补助,采购额5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4%的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销售网点。在海曙区的商场超市、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街区、综合体等开设对口地区农特产品销售网点,实体门店经营面积达100平方米(含)以上,且当年采购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每家销售网点4万元的补助。
3.展示门店。单体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的对口地区消费帮扶馆,且当年采购额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给予15万元补助;当年采购额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给予30万元补助;当年采购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补助。(以上同类性质的补助,按就高原则)。
三、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产业合作
企业提供下列具体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等;
2.银行流水证明;
3.申请表(详见附件1)。
四川省喜德县以外资金项目投资开发四川省喜德县并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喜德县招商部门负责初审,报送至四川省喜德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其他海曙区注册纳税企业赴对口地区投资达规定标准的,由属地的海曙区各镇乡(街道)负责初审,并将有关资料报送至区对口工作牵头部门(海曙区发改局)审核确认后给予补助。
(二)劳务协作
企业提供下列具体资料:
1.提供就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就业单位、岗位、月工资清单或人社参保信息(区分脱贫人口及非脱贫人口);
2.企业营业执照等;
3.申请表(详见附件2)。
在四川省喜德县当地吸纳就业的,由四川省喜德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初审,统一报送至四川省喜德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后,将有关资料报送至区对口工作牵头部门(海曙区发改局)审核确认后给予补助。
在海曙区内吸纳就业的,由海曙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初审,将有关资料报送至区对口工作牵头部门(海曙区发改局)审核确认后给予补助。
(三)消费帮扶
企业提供下列具体资料:
1.经营网点的房产证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2.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采购证明(1.以采购发票及银行汇款凭证为准;2.无采购发票的需当地相关部门证明及企业的银行汇款凭证为准。);
4.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5.申请表(详见附件3)。相关资料由海曙区商务局负责初审及审计后,并将有关资料报送至区对口工作牵头部门(海曙区发改局)审核确认后给予补助。
四、附则
1.本办法条款所涉补助以各部门核算为准,并按财政预算发放,若超过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优先满足海曙区重点结对地区)。
2.申报企业应保证其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区对口工作牵头部门(区发改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监管,依法查处骗取和套取补助、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按规定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3.若新增合作地区,新增地区按照本文件相关标准执行,不再另行发文;若补助政策变动,按照新政策制定的标准执行。
4.本办法自2025年6月21日起施行,每年兑现一次。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原《海曙区促进对口工作和山海协作的招商引资、劳务协作及消费帮扶实施办法》(海政办发〔2022〕72号)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