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9462270/2025-93694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5-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李兴远:
由本机关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2024年在宁波市海曙区新芝路158弄41号604室阁楼层建设有二处建筑物(构筑物)。经公告,建设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主张其权利。该二处建筑物(构筑物)均为简易结构,一处建筑物(构筑物)为不规则形状,位于北侧,面积为16.84平方米;另一处建筑物(构筑物)为长方形,位于西南角,东西向长度3.70米,南北向长度4.68米,面积为17.32平方米;二处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合计为34.16平方米。另查明,你(单位)是上述二处简易结构建筑物(构筑物)目前的实际占有使用人。经核实,上述二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宁波市海曙区新芝路158弄41号604室阁楼层的二处建筑物(构筑物),面积34.16平方米。
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十日。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到宁波市海曙区卖鱼路93号(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西门中队)领取《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单位)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何正 李岳龙
联系电话:0574-87257551
联系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卖鱼路93号
附件1:《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文号:海曙综执罚听告字〔2024〕第003537-2号).pdf
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