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44136/2025-93552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发文日期: | 2025-05-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
时间:2025-05-19
17:09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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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海市监)冒撤登字〔2025〕第4号
当事人:宁波伟隆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308981562J
住所:宁波市海曙区泛亚中心28号5-18室(集中办公区)
经本局查明,宁波伟隆塑料有限公司在2014年6月4日的登记过程中,其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及经理身份系冒用曹江伟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曹江伟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笔迹鉴定报告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局于2025年4月9日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网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甬海市监冒告字〔2025〕第4号),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2014年6月4日宁波伟隆塑料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曹江伟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及经理身份信息。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