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9462270/2025-92933 | 组配分类: | 工作信息 |
发布机构: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4-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近日,海曙区高桥镇某健身有限公司因泳池安全管控失责,收到全区首张“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安全管理和配备指导救护人员义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7000元。该案为全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重要执法示范。
高桥中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健身场所内200㎡游泳池仅配备1名持证救生员。依据《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 19079.1-2013)第七条明确规定:250㎡以下泳池需至少配备3名救生员。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复查时仍未整改到位。经立案调查确认违法事实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截至4月15日复查,涉事场所已完成整改。
“救生员配备是泳池安全的核心防线!”高桥中队负责人强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经营者安全主体责任,第二十八条对未履行义务行为设定了5000-30000元处罚标准。”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安全管理和配备指导救护人员义务的行为。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宁波市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予以7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系海曙区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安全管理和配备指导救护人员义务”事项上的首案。
夏季游泳高峰将至,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馨提醒:经营者须严格执行“水面面积≤250㎡配3人、250-500㎡配4人”的国标要求,救生员须持证上岗并在岗履职,广大消费者也应选择证照齐全、安全公示到位的正规场所;社会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