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9462270/2025-92922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4-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确认宁波市海曙区澄波街21弄32号502室顶楼三处建筑物(构筑物)违法建设行为人和占有使用人的公告
时间:2025-04-29 16:38 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本机关调查发现,宁波市海曙区澄波街21弄32号502室顶楼搭建有五处建筑物(构筑物)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情况如下:第一处建筑物(构筑物)位于502室楼顶北侧靠东,基于公共楼道顶部的原有白色混凝土框架搭建而成,垂直投影呈长方形,顶部为黑色不明材质材料,竖直面为不明材质框架和玻璃,顶部和竖直面安装位置位于白色混凝土框架内侧,面积为12平方米(无人机测绘);第二处建筑物(构筑物)位于第一处建筑物(构筑物)的西侧,紧邻第一处建筑物(构筑物),垂直投影呈不规则形状,顶部为黑色不明材质材料,竖直面为不明材质框架和玻璃,面积为10平方米(无人机测绘)。除上述二处建筑物(构筑物)外,另外发现有三处建筑物(构筑物)目前无法确认建设及占有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第三处建筑物(构筑物)位于第二处建筑物(构筑物)的西侧,紧邻第二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为蓝色不明材质材料,靠西侧的竖直面为不明材质框架和玻璃,竖直面和蓝色顶部未完全密闭,面积为2平方米(无人机测绘);第四处构筑物位于502室楼顶,为不规则形状楼梯,具有金属栏杆,面积为11平方米(无人机测绘);第五处构筑物位于第四处构筑物的东侧,为黑色不明材质镂空架子,面积为8平方米(无人机测绘)。(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因上述第三、四、五处建筑物目前无法确认建设及占有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并依法及时处理,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公告。

请相关建设及占有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望春中队主张权利,依法接受处理。逾期无单位或者个人主张权利的,本机关将依法对上述第三、四、五处建筑物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贾英杰 叶青

联系电话:0574-87683445

联系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澄波街56弄11号



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4月29日



附件:现场照片3张

附件:现场照片3张.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