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44013/2025-92696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海曙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4-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土壤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及浙江省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自然资源管理职责>的通知》(浙自然资总督察办〔2020〕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高耕地质量,结合我区实际,我局修订了《海曙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已征求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意见。现向社会公众征求相关建议和意见,将政策主要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该政策的建议或意见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等法定形式向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曙分局土地整理中心反馈。
公示期限:2025年4月24日至2025年4月30日
联系电话:0574-87235526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广安路78号
海曙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与
再利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高耕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及浙江省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自然资源管理职责>的通知》(浙自然资总督察办〔2020〕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以下简称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是通过工程措施将非农业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耕作层表土进行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耕地改良、高标准农田建设、被污染耕地治理、土地复垦等土地整治、耕地功能恢复类项目。
第三条 凡是我区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的,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七条情况外,在办理供地手续前,均需实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
第四条 海曙区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区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核、实地踏勘、竣工验收、市级备案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应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做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如质量认定、资金保障等。有耕地保护任务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将本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本项工作在全区顺利推进。
第五条 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主要包括委托、申请、审核、施工和验收等环节。
第六条 项目主体在办理供地手续前,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具体实施耕作层剥离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土壤污染检测和实地勘测、放样等前期工作、耕作层表土剥离、运输、堆放、管护、堆场管理和再利用等具体工作。属地乡镇(街道)应在耕作层剥离工程结束后3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用地主体凭竣工验收单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第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耕地的,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在土地复垦方案中明确耕作层剥离、剥离表土去向和复垦表土来源等内容。
第八条 耕作层剥离前,属地乡镇(街道)应对待剥离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检测,如第三方已出具土壤污染检测报告、农业农村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对拟剥离地块直接出具无污染认定意见的,可不进行土壤污染检测。
第九条 耕作层剥离厚度原则上为20-35厘米,耕作层剥离后应直接运输到再利用场所或存储点。耕作层剥离及表土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水土保持和扬尘防治措施,防止土壤和环境污染。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以不予剥离:
(一)经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认定土壤有污染且不能再利用的;
(二)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实地踏勘后认定表土缺乏肥力、劣质耕作层不宜种植农作物的,或认定区位条件、交通状况、耕作层小于(含)15cm等原因不适宜开展耕作层剥离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占用耕地的;
(四)耕地面积小于(含)5亩的零星地块或线性工程客观上不适宜实施耕作层剥离的;
(五)其他不适合进行耕作层剥离的情形。
第十一条 涉耕各乡镇(街道)应在本辖区内分别设立1-2个耕作层剥离表土堆放存储点,存储点选址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优先利用闲置土地、存量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地,禁止在土壤污染区、地质灾害易发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立存储点。
乡镇(街道)确因辖区内耕作层剥离工程较少或储存点选址困难等原因不宜设立储存点的,可与其他乡镇(街道)协商一致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讨论同意后,委托其他乡镇(街道)实施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委托方承担年度耕地保护责任,并协助受委托的乡镇(街道)实施好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应做好堆放存储点管理工作,包括储存点的外围加固、告示牌等安全措施建设,落实专人进行日常管理,并建立耕作层表土进出台账,做到账实一致。严禁将有污染的表土、建筑垃圾、淤泥等混入堆放存储点。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不同堆放存储点的剥离表土存储量和存储时间,对剥离表土的再利用进行跨乡镇(街道)统一调配。对于存放时间超过两年的表土,可用于政府主导的城市景观绿化、矿山修复等公建项目。
第十四条 耕作层剥离资金支出包括剥离工程实施、土壤污染检测、地形测量、表土运输、场地租金、日常管护、人员工资等费用。耕作层剥离资金收取标准原则上每亩不超过2.5万元,最终费用按照竣工验收面积核算。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单位要建立健全耕作层剥离资金专账管理制度,耕作层剥离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应坚持有效利用、提高效率、保证质量、节约自己的原则,并列入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及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曙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